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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诉讼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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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诉讼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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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出于感情不和等种种原因要离婚的话,如果对双方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当事人往往会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要收取诉讼费的,进行财产分割有的时候也要收取相应的费用。那么离婚财产诉讼费用是多少呢?为您解答。
  
  一、离婚诉讼费用
  
  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负担的费用如下: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5、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上述是对离婚财产诉讼费用的介绍,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并不高但是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话,若是待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的话,那么财产的价值越高需要缴纳的财产分割费用就越高。至于这笔钱是由原告出还是被告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一般来说是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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