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纠纷相对一般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繁杂、时间周期长等特点,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因为既欠缺法律知识,又欠缺医疗知识,因此在这些案件面前大多都是一筹莫展。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首先一定要审查医疗机构程序方面违法的事项,这些方面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做到,不要求一定掌握深奥的医学知识,找到医疗机构程序方面违法实现,往往可以直接命中目标,获得诉讼的胜利,因此此处只就程序方面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罗列。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得问题在上文中为您介绍了一下,您可以了解一下。如果在实践中要打医疗过错官司,患者应选择进行医疗司法鉴定。医疗过错一般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之后按照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医疗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么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么?《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

·合伙联营是否属于合伙企业?
    合伙联营是否属于合伙企业?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女方离婚出多少抚养费合适?
    夫妻双方离婚除了进行财产分割,更重要的是有关孩子抚养权的确定,相信所有的父母都希望离婚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毕竟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离婚。无论是谁取得抚养权,由于父母的愧疚心理,都可能会极力补偿孩子,而另一方也可能会在定期的抚养费上进行补偿。那么女方离婚出多少抚养费合适呢?下面请...

·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
    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5、公安机...

·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子女,是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是出现超生的情况的话,一般是需要进行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的。对于抚养费的支付的标准,每个地区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当地的相关的政策,供您参考。 一、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

·在新交通规则中过黄灯算违章吗
    在新交通规则中过黄灯算违章吗我们都知道交通信号灯都有它各自特定的含义。比如红灯亮时禁止通过,绿灯亮起时允许通过,那么当黄灯亮起时我们也应当明白它的交通信号警示作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在黄灯亮起的时候有行人和司机在继续行驶,我们只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对的,那么过黄灯算...

·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后有哪些问题
    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后有哪些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

·工伤鉴定二次申请如何申请?
    在职工作业中发生工伤,职工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法律针对这样的情况,规定可以进行工伤二次鉴定。那么对于申请第二次鉴定的职工来说,工伤鉴定二次申请是如何申请的,具体有什么流程呢? 一、需要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 申请劳动能...

·合同诈骗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