Ͼ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ʦ绰13951899110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
λãҳ  »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

www.nj48.com Ͼͬʦ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应当依据哪份合同结算,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招投标法》贯彻实施。只有招投标工程才能产生黑白合同。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和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国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黑白合同”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或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不同。“黑白合同”主要区别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合同的造价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期,质量和造价,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重新备案。“黑白合同”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白合同”的约定为准。所谓“白合同”,应当有两个标准,并且两个标准同时具备。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后签订的,第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只备案没中标或者中标了但没有备案,则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不相符,另外有的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工程的项目。不需要招标的,直接发包的工程,那么也就不适用《司法解释》21条规定,不存在“黑白合同”之分。直接发包的工程即使备案了,依然不属于“白合同”区分,“黑白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其次《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只是说在“黑白合同”中存在两个结算依据的时候,应以“白合同”结算依据为准,并没有对“黑合同”的效力下结论。针对“黑白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不同情况,采取的不同司法措施,处理办法如下:
  
  一、 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垫资合同,政府部门规定一直是不予备案的,在司法解释后政府有关部门开禁,垫资合同给予备案,已能成为“白合同”。
  
  二、 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不同协议。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或补签订协议,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而正常合同的变更司法解释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规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确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种情况下无需备案,另外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正文的内容,如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并不存在与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虽未经备案,但不影响效力”。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如何后续备案也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 “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但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中对仲裁协议的约定。“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可以对补充合同形式的“黑合同”具有约束力。
  
  四、 “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到底如何应对,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禁止性规定相一致。使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去,确保当事人按该实质性内容履行,【应当招标的工程(国发改委)3号令】,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那一份合同为准,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五、 “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或后签订“黑合同”在中标前、中标时、中标后签署都是违法的,签订在中标之前是串标行为,肯定是无效的,由此签订的“白合同”也无效,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在中标同时或中标后都是改变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此黑合同无效。
  
  六、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均未备案无法区分“黑白合同”,计价以哪个为准?未进行招标的,以时间先后确定计价依据。但施工合同未进行备案,不符合“黑白合同”情况,计价依据要看哪份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七、 如备案合同(无黑合同情况下)关于工程造价结算违反了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此备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非黑合同。
  
  八、 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约定条件不一样,应执行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施工合同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就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46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样的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九、 “黑合同”中关于对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约定,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范畴,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违约责任产生的赔偿,不是工程价款的范围,因此在此情况下“黑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具体情况,应认定有效。
  
  总结:
  
  针对建筑招投标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律师只有真正吃透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和一系列规定,无疑为律师拓展专业服务及其具体范围指明了方向。
  
  

合同中只约定一方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合同中只约定一方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合同中,应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同时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该承担的责任。那如果合同中只约定一方违约责任是否有效?我们将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

交通人伤事故3年不处理会如何?
    交通人伤事故3年不处理会如何? 一、交通人伤事故3年不处理会如何? 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再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此,如果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那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在生活当中,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当事人双方都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国家也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双方当中有任何一个人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该如何划分责任呢?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又是如何说明的呢?下面法律我们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

法院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收费标准是什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还要考虑到过错、子女利益、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等因素,所以,离婚财产纠纷比较复杂。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而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就需要知道法院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收费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请您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离婚时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有什么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有什么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法人质量责任制度如何?在我国,许多组织都是需要有法人的,水利工程更是如此。我国的水利工程是调配水资源分部问题的一项除害兴利的项目,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水灾、洪涝等危害。所以监管水利工程的质量也就变得十分重要,那么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法人质量管理制...

公司法若干规定二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若干规定二是怎样规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有限公司已经上市了,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我国对每个公司的规定也将会越来越严格,因为这涉及到国家的发展,我国设置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将更加有秩序的管理好各色各样的公司,公司法有效的解决了许多的问题,公司法有着若干的规...

在我国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在我国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按照非法同居进行处理。 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

车位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我们去买房的时候除了会考虑房子自身的价值外还会考虑到房子所在是否有配套的停车库或者停车位,每个房子都会由固定的使用年限也就相应地意味着车位会随之产生了年限的问题,但很多人对车位土地的使用并不了解。那么,车位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一、车位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1、地下车位产...

新婚姻法变更抚养权规定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变更抚养权规定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

ͬ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ɨһɨ΢
ר
  • Ͼͬʦ
    Copyright © 1995-2015
    绰025-8411011013951899110
    ַϾкŴ1ź³1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