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是怎样的 一、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或责任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损害后果负责。《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3则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也就是说,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则无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也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该条规“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一项原则。
  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多数观点认为,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理由有,在《民法通则》中,
   二、医疗纠纷过责任原则认定
   1、 因此医疗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条也表明过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医疗纠纷过责任原则认定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致害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让患者及其家属举证证明医院的过错问题无疑是很困难的。200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其中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实际上确认了医疗侵权纠纷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3、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在某些特殊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的责任,受害人并不需要对加害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证明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将对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使受害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有利于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多数观点同意医疗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对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同时还存在几种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医疗纠!,动理失;人,时}及匿过奇称行为不存认了在适}推定举证,匪定其婆证责充分维三原则,对医疗医疗纠纷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认为,医疗纠纷是合同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认为,在医患双方过错无法分清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在输血感染案例中,以公平责任来分担风险能更好的维护医院和患者的权益。
   三、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其实是民法通则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延伸,在使用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时,举证一般由医疗机构负责,但是这并不等同说,患者不具有举证权利,患者也应该尽可能提供一些能证明医患关系的材料。发生医疗纠纷时应该尽量寻求法律帮助,而不是自行解决,争取将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徐州企业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
    徐州企业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在进行企业拆迁补偿的时候,我们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它和房屋的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要做好相关的区分。那么,徐州企业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呢?徐州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是如何进行补偿的呢?一、徐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以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以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我国现处于文明社会,大部分公民都会选择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会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不少青少年的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会粗暴的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该主体在被判处刑事处罚之后,可以请求取保候审,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以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一、...

·医疗纠纷尸体处理过程怎样进行
    ?医疗纠纷尸体处理过程怎样进行根据这条规定,需要进行尸检的数量将会大大增加,因为死者的家属对死因的任何异议都可能启动尸检程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曾有一公民询问笔者,医方是否有义务告知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尸检。因为进行尸检有48小时内及最晚不超过七天的规定,...

·代位继承能适用遗赠吗?
     代位继承与遗赠都是继承中较为特殊的情形,通常见到的是两者分别适用那能否一同适用,即代位继承能适用遗赠吗?若你也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的话,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代位继承能适用遗赠吗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

·抢劫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生活中,抢劫是一种社会危害比较大的犯罪活动。并且,抢劫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应该根据抢劫实施的具体情况来分别对待。其实,抢劫在实施的时候,很有可能在过程中酿成新的犯罪行为,所以,为了方便您理解,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为您介绍抢劫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抢劫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解除必须要通知对方吗
    合同解除必须要通知对方吗?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时候是需要通知对方的,一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离婚协议书范本(样本)
    协议人: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

·工伤职工旧病复发的待遇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众所周知,公职工在工作期间难免发生工伤事故,因工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我国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待遇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工伤职工旧病复发的待遇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接下来,就有本站我们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

·没有他项权利证银行给放款吗?
    没有他项权利证银行给放款吗一般来说,银行只有拿到房屋他权证后才会审批放款。(一)、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二)、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