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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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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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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要符合如下条件:



  

1)仅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强制许可;



  

2)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单位,个人不能作为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



  

3)申请的主体必须具备实施该专利的条件;



  

4)申请主体在申请强制许可前,已经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且未能在合理长的期限内得到许可。



  

申请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据,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专利强制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获得专利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并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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