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中致残了怎么赔偿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事故中致残了怎么赔偿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中致残了怎么赔偿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要是交通事故实际造成了人员损害的话,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具体可以分为一般伤害、伤残以及死亡。其中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具体也要看实际的伤残等级是怎样的,才能进行赔偿。那到底交通事故中致残了怎么赔偿呢?我们马上为你做分析介绍。
   一、交通事故中致残了怎么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需指出的是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该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即因就易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中死亡怎么赔?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需指出的是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该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即因就易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原则上以直接损失为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不同,那么对受害人做出的赔偿也是不同的。需要注意,这种情况下还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具体确定肇事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交通事故中致残了,也还要进行鉴定,确实实际的伤残等级之后才能进行赔偿。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是什么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是什么我们的生活总是离不开货车,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很多货车却经常出现严重超载的现象,这是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这也反应出大多数人对于货车超载处罚标准意识淡薄,那今天就带您来了解货车超载处罚标准!首先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什么(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无遗嘱房产继承顺序具体是怎样的
    无遗嘱房产继承顺序具体是怎样的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知道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知道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

·在我国办理的离婚证有什么用
    结婚证是夫妻双方正常合法关系的证明,同样的其实离婚证对您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证件。在生活当中,很多人在办理离婚证以后,认为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正式解除,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随手将离婚证扔了,殊不知离婚证在日后还是有用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办理的离婚证有什么用? 一、在我国...

·刑法当然解释入罪是什么意思?
    刑法当然解释入罪是什么意思?刑法当然解释是刑法条文表面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故而依照充足的理由对法条进行自然解释的方法。所谓充足的理由,是指根据社会常识和法律精神,进行推理判断,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某种结论。刑法当然然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种属关系的...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个体施工队伍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2)施工单位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4)非建筑施工...

·怎么对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即构成交通事故工伤。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受害人就需要申请认定。那么,实际生活中,怎么对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怎么对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 (一)单位职工因...

·稿酬收入与著作权收入区别是什么?
    稿酬收入与著作权收入区别是什么? 一、稿酬收入与著作权收入区别是什么? 稿酬收入与著作权收入区别主要有: 1、标准不同。首先稿酬收入是指文字字数的收入,一般微乎其微,10万字大概100元每月不断更,20万字300元,30万字500元稿费,而VIP章节还有特定的稿费以点击游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