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首先要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未遂犯,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而被害人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对于既遂犯的数额标准认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合同标的额不能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合同标的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确定的标的数额,它在某些情况下,是合同诈骗行为人意欲诈骗的数额,也是他实际骗取的数额。但在相当情形下,合同诈骗人骗取的是对方当事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担保金等,其数额小于合同标的额。若以合同标的额作为定罪数额则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

  2,犯罪所得额也不应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犯罪所得额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实际上得到的财物数额。若以此数额为定罪数额,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到达行为人之前,因某种原因毁损、灭失,行为人实际上得到的财物小于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使其中的损失部分无人承担责任,从而轻纵行为人,使之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3,被害人的直接损失额也不能作为定罪数额,因为在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中,有一些行为人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还未来得及挥霍、销赃等处置,即已抓获,被害人的财物得以返还,被害人未存在损失额。

  

   以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较为妥当。理由: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骗取他人的财产,而骗取是在对方因相信行为人,陷入错误而“自愿”地把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的基础上实现的。被害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标志着合同诈骗的完成。被欺骗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抢劫罪的本质区别。被欺骗人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其实质上是转移了对财物的占有,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则同时取得了对此财物的“非法占有”。将被欺骗人(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行为的完成当作合同诈骗行为的既遂顺理成章。把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数额可以克服前面几种作法的不足。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旨在保护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所有人财物的占有状态,使之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在合同交易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合法有效的合同交易,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买方则取得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交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以标的物交付为准。标的物未交付前,由己占有标的物者(即要交付者)承担;标的物完成交付后,由后取得、占有标的物者承担。在合同诈骗中,合同诈骗行为人从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时起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受害人暂时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财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依然归原所有人。然而,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依然应以交付为准。不然,则会导致合法取得财物所有权的人要依法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切风险,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却对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切风险无须承担,这等于惩罚合法交易人,纵容诈骗犯,太不公平。既然如此,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合同诈骗中,自受害人实际交付后由诈骗人承担合情合理;而且交付后造成的毁损、灭失,也因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据此,把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罪数额可以避免由于在交付完成后因各种原因造成毁损、灭失部分无人负责的境况,从而轻纵诈骗行为人。同时,也可避免因为案发,诈骗行为人返还受害人的财物,受害人并未或少遭受直接损失时,不对诈骗行为人定罪处理的现象发生。不仅如此,以此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还可以包容合同标的额标准的优点、克服其缺点,即当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等于合同标的额时,依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定罪与依合同标的额定罪,结果是一样,不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当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数额小于或大于合同标的额时,依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定罪可做到恰如其分,不轻纵犯罪。

   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作了解释,但只规定诈骗既遂的情况:“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解释》只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对其他的未完成形态也没有规定。97年刑法公布后,尚未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目前对数额的认定仍然依照1996年的《解释》的规定,即以实际骗取的数额来认定。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有哪些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有哪些 一、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概念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

·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到哪里打官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本辖区内影响重大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而著作权纠纷案件一直不属于中级法院一审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从2002年10月15日起,著作权民事纠纷...

·结婚彩礼在离婚时是否一定要返还
    结婚彩礼的目的自然是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但不得不说,即使男女之间建立了婚姻关系的,如果很快之后又离婚的话,这种情况下男方通常都是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结婚彩礼在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结婚彩礼在离婚时是否一定要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

·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建设也越来越便捷和完善,随之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公路和汽车多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那么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应该怎么处理和赔偿,下面我们以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为例,整理了相关资料。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省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

·赠与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一、赠与合同纠纷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可将赠与合同分为: 1、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2、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

·一、车祸行人误工费怎么算?
    一、车祸行人误工费怎么算?(一)营养费以医院的已经为准;(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

·教师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各职业员工在受到工伤以后都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得到赔偿,教师工伤认定程序与其他职业没有什么不同,都需要经历申请受理和审查,即我们需要了解工伤认定具体应到什么地方申请,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受理和审查的依据是什么。 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一、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子女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一、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子女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和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利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

·哪些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抢劫属于重罪,而且表现形式多样。实践中对行为人定罪之前,需要先对相关行为做出认定,此时就离不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那么您知道哪些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吗?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

·长沙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更多的地方被国家征收。那么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和拆迁相关的问题,有些市民会选择请律师来代理拆迁案件,那么关于征地拆迁的案子,律师具体是如何收费的呢?今天的我们给您普及下有关律师诉讼费的内容。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