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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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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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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实现专利无效程序的效益价值。

   专利无效程序中设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正当、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减轻专利权人的诉累。其三,专利无效程序中设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防止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维护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

  第一,如何理解同样的理由。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理由是在认定事实之后为得出结论所依据的具体审查标准的集合。具体地说,理由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为得出结论而给出的用于衡量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审查标准性规定以及其他具体标准。其内涵不包括为得出结论而进行的说理过程本身以及说理的方式和方法。简言之,理由是指法律、法规和审查基准等具体的审查标准。同样的理由,是指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实质上完全相同,部分理由相同的,仅对该相同的部分理由适用一事不再理。

  第二,如何理解同样的证据。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专利文件本身、原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审查档案、专利文献、书籍、期刊、公开使用或销售的证据等。在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证据时,不仅仅局限证据的外观表象,如果证据的形式虽有所不同,但内容实质上是相同的,通常也认定为属于同样的证据。例如,针对同一专利权的两次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证据分别是两本不同的书籍,但请求人作为证据使用的书籍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同样的证据。此外,同样的证据限于请求人所使用的证据特定部分,而不是证据整体。例如,请求人可以分别以一本书籍的不同部分所表示的不同技术内容作为证据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于专利无效程序而言,即使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次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但是各无效宣告请求使用不同的证据结合方式,也不属于同样的证据。  

  第三,如何理解不予受理和不予审理。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仅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一般能够发现明显的理由和证据相同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请求,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受理阶段发现某无效宣告请求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会向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受理阶段即使发现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或证据与针对该专利权的已作出的审查决定所审查评断的部分理由和证据相同,或者不能明了两者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完全相同的,一般会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由合议组进行处理。

  无效案件进入合议审查阶段后,一般由专利权人提出该无效宣告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抗辩,合议组审查该无效宣告请求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合议组审查之后,认定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已作出的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实质上完全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若合议组审查后认定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已作出的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部分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仍会继续审理该无效宣告请求,而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不予审理该部分相同的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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