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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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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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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剥夺政治权利来讲,只能适用于具有我国国籍的罪犯。而要是属于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话,则在执行主刑的时候,同时也是需要剥夺相关权利的。这就导致了一些人不知道究竟该怎么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何算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少时间,也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也不能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再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这也意味着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检察官。法律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方式分为了两种,包括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在独立适用的时候,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还比较好计算。主要是在附加适用的时候,计算起来比较复杂。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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