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
您的位置:首页  »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被告:某财政局
  第三人:某拆迁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长期用作经营场地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于 2001年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该公有非居住房屋虽为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使用,但房屋所有权却一直是由某财政局所持有。会计师事务所原属某财政局系统企业,1982年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由某财政局将该公有非居住房屋直接划拨给其用作经营场地,会计师事务所则每月向某财政局上缴当月租金,由某财政局统一再向房管部门缴纳。1990年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分出,与财政局脱钩。们在财产转移时,因当时尚无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可依,故未对该用作经营场地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就使该公有非居住房屋形成其所有权与实际使用人长期不一致的状况。到了 2001年,正是房地产愈来愈显示出其价值魅力的年代,随着拆迁的安置、补偿而带来的并可直接计算的经济利益,某财政局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谁为被拆迁人的问题上发生了谁也不肯让步的纠纷。考虑到拆迁时间紧迫,某拆迁公司多次协调,阐明市政动迁政策的利害关系,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表示尽早撤出房屋以支持配合市政建设动迁,并认为所有权实名与实际使用人的不一致,系计划经济时代行政职能关系变化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而依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某财政局作为房屋所有权实名人,若作被拆迁人直接享受动迁安置补偿的,则应先拿出房源解决实际使用人的安置或过渡;否则,就应让出被拆迁人。某财政局表示自己房源很紧张,还是由实际使用人先自行解决过渡。会计师事务所因与某财政局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作为被拆迁人享有全部安置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诉称:我们直接与某拆迁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在法律上成为被动迁人,享受动迁补偿权利,亦承担了自行过渡的义务;且按《 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 32条的规定,某财政局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可变更的。要求确认其作为被拆迁人享有全部安置费用。
  某财政局辩称:已被拆除的原公有非居住房屋一直是财政局所有,只是当时给了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而已。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故财政局原有的所有权亦应获得相应的安置或补偿。
  第二人某拆迁公司则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已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经某财政局同意与我某拆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协议,动迁后亦确承担了自行过渡的责任,故应享得被动迁人的费用安置,但某财政局的房屋所有权人问题在原定安置中是有约定的,现变为费用安置总得要有个明确说法,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安置盖章确认。否则,单给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安置,就会影响我们原与某财政局协议关系的解决。
  法一审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拆迁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动迁协议、某拆迁公司与某财政局签订的安置后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均为有效。现因情势变更,改为货币安置,会计师事务所可按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获得费用安置;某财政局根据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关系,亦应从给予会计师事务所的货币安置小得到相应的补偿。在法院主持下,会计师事务所与某财政局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按九一比例,会计师事务所得九成,某财政局取一成,由某拆迁公司分别直
   【评析】
  本案是由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名不一致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拆迁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拆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现实中,被拆迁人是比较难认定的,但对被拆迁人的正确认定是拆迁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了如下界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人是拆迁中的被安置对象。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公有非居住房屋团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历史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从而在动迁时形成的纠纷。确实,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办公、经营用房并不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都是通过行政划拨而来。如果发生单位合并、分立、名称更改等,亦多属于行政关系性质的变化,因而造成非居住公有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亦并不多发生纠纷。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4条对“被拆迁人”规定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但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当时动迁就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不一致,经协商达成了按维持原状处理的有关安置协议。法院认为这些协议并不违反有关动迁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第 55条的规定认定有效,是正确的。但现因改为货币安置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无疑应按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予以费用安置,而对与某财政局已达成的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关系则应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定,重新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按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等的民事纠纷立案审理。
  
  
  

·危险驾驶罪 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拘役,但还要同时处罚金。当然实践中,很多犯了危险驾驶罪的人,最后都是适用缓刑的。那么在危险驾驶罪缓刑期间需要注意什么呢?具体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

·一、土地遗产民法典分配比例是怎样的?
    一、土地遗产民法典分配比例是怎样的?土地遗产民法典分配比例是同一种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分配能力是均等的。特殊情况当中所指的就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以及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人员可以多分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

·北京购房资格需要什么材料
    在国家的首都北京购买套房子可谓是实属不易,对拥有北京户籍的人们来说可能并不是件难事,可对于外地人想在北京购买套房子可有些头疼了,暂且不说资金的问题,就哪些条条框框就足以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了。那北京购房资格需要什么材料呢?让来帮您解答。一、北京是认贷认房的限购城市,购房前要求购房资质...

·毕业生入职签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每年到了六七月份,都是大学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很多人通过参加招聘会,被相关单位录用。双方确定意向后,会在规定期限到办理入职手续,通常,这个时候,单位和会毕业生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那么,毕业生入职签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吧。 一、毕业生入职签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买了房子原房主到了约定日期不搬走怎么办?
    买了房子原房主到了约定日期不搬走怎么办?买了房子原房主到了约定日期不搬走可以再次的进行续租,或者是对方不愿意去做的状况之下,就可以要求对方离开这个房屋,实在不行的话到法院来进行相关的诉讼,然后要求强制执行即可,但通常情况下都不必要走到这一步。(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

·专利权无效的原因有哪几种
    专利权无效的原因有哪几种(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

·起诉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下来,程序有哪些?
    如今,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但是,离婚双方对于离婚的程序以及所需的时间都不是很清楚,很多人会问,起诉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下来,程序有哪些?这里就由我们为您进行解答。 一、判决书发放时间 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 通常一审...

·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针对不同的刑事犯罪,辩护律师都要掌握不同的辩护技巧,这样才能较好的为被告人争取利益。具体说到非法经营罪,您知道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该如何来进行辩护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

·一、人伤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怎么处理?
    一、人伤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怎么处理?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受害方自行垫付医药费,因为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垫付医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

·农村自建房拆迁给补偿吗?
    一、农村自建房拆迁给补偿吗?农村自建房拆迁会给补偿,拆建自建房的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具体的农村自建房拆迁补偿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