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离婚诉讼的判决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办理离婚房产析产流程是什么?
    离婚问题现在已经不是很难解决的问题,自由恋爱观念深入人心,不在约束于传统的观念之中。而在离婚过程中还是会遇到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经常存在纠纷的问题是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那办理离婚房产析产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办理流程 1、到公证...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

·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
    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放弃的情况
    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放弃的情况 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放弃的情况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

·银行贷款买房提前还款可以吗?
    一、银行贷款买房提前还款可以吗 其实贷款买房能不能提前还款,主要是看提前还贷值与不值,而这一关键还是由贷款人自身条件决定,如果有多余的钱而没有别的投资收益,提前还贷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更何况现在大多数银行还没有收违约金。银行加息是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动力,如果升息不断,提前还贷可以少付...

·公司的股东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个人债务纠纷发生该怎么防止
    个人债务纠纷发生该怎么防止 一、个人债务纠纷发生该怎么防止 (一)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

·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者的概念不同,具体如下:主要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房屋租赁合同能解除吗
    所有合同都涉及到合同解除问题,房屋租赁合同也不例外。有些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之前想解除合同,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能解除吗?对于房屋租赁当事人来说,怎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租赁合同能解除吗? 房屋租赁合同能不能解除,需要看法律是具体...

·一、单位员工工伤工资怎么计算?
    一、单位员工工伤工资怎么计算?单位员工工伤工资需要按照没有受伤时的薪资进行计算,员工工伤的工资是按照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