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首页  »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规划,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家政府会对城市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而拆迁就意味着对房屋的进行重新改造和对一些旧房子进行除旧翻新,也可以重建更多的新房,改善居住环境。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经裁决维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
  
  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通过上文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可以了解到,国家对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视。办法一旦推出,可以打击违章建筑的广泛搭建,减少违法违规现象。而且对城市拆迁改造之后,可以使城市的道路交通更加合理化,提供了人民的生活便利。
  
  

·要起诉离婚应该先到法院吗?
    首先对于离婚这个问题,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当达不到一致时即可进行起诉离婚。那么要起诉离婚应该先到法院吗?如果确定要起诉离婚,则准备好起诉材料到法院立案。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1、起诉状;2、证据材料,包括:双...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离婚时,如果能协商一致对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这个时候是需要签订房产分割协议的,那你知道房产分割协议该如何写吗,协议书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了?这个问题,请看我们下文解答,您可以阅读下文做一个了解。 一、离婚房产分割协议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离婚如果协商一致对房产进行分割,可以...

·一、工伤后多久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赔偿条件?
    一、工伤后多久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赔偿条件?工伤后不管多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都需要对职工进行赔偿,除非是职工主动提出来的要离职,这样公司就没有赔偿义务了。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

·房屋漏水要怎么申请赔偿
    房屋漏水要怎么申请赔偿 一、房屋漏水要怎么申请赔偿 1、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 2、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

·在北京买车可以回老家挂牌吗
    绝大多数是可以的,除了极个别的有区域保护的车型不可以。买车时讲明异地上牌,然后带好车辆的相关证件,让4S给你个临时牌照。拿好买车的相关资料和凭据单,还有自己的有关证件,是可以顺利上牌子的。一些朋友都是这样操作的。现在也正常还是可以在北京跑的。只是牌子是老家的。一点也不影响使用。初...

·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离婚财产做出分割,对于分割办法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结果。那么,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

·醉酒驾驶助力车怎么处罚
    要看是什么类型的助力车,燃油助力车显然属于机动车类别,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

·怎么解决夫妻债务纠纷
    怎么解决夫妻债务纠纷 一、怎么解决夫妻债务纠纷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 其基本特征为: 1、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变相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江西社会抚养费是多少的征收依据?
    21世纪人口的过快增长已经是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人口的增长,但有时候事情既然发生了,只能做事后的补救,只能通过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来缓解国家和社会的压力,江西也是一个人口大省,也需要制定相关的抚养费征收标准,但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