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重婚行为的界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重婚行为的界定
您的位置:首页  »  
 

重婚行为的界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这里,我们可以概括出重婚行为的两个特征:1.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有配偶,即已有一个或两个婚姻关系存在;2.双方又结婚。我国是实行婚姻登记主义的国家,在登记主义的原则之下,婚姻关系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依法登记,只有经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法律只承认和保护经登记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刑法上的结婚,都应当是登记婚。因此,配偶也很自然应是经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的双方。

   法律对这一类行为作出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结婚,即为了保护在先的合法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可以对在先合法婚姻造成损害的,除了重复登记结婚之外,还有诸如事实婚、包二奶等行为。这些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被法律所禁止,但仍然以其实际存在对在先得合法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破坏。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将重婚中的又结婚 限于登记结婚,显然不足以保护在先合法婚姻关系。因此,司法实践和法学界将事实婚姻也纳入重婚范围而将其称为事实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行为与重婚罪是两个相差甚远的概念。首先,重婚行为是一个普遍的法律意义上概念,而重婚罪是刑法中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重婚行为只有经过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宣告为犯罪才构成重婚罪。其次,二者的主体不同。重婚行为的主体是重复结婚的双方,而重婚罪的主体是有配偶而重婚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即有可能只是重婚行为主体的其中一方。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行为,只有一方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而在刑法中,构成重婚行为的善意的一方(即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一方)是不应该被定罪处罚的。

·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怎么办? 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只要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责...

·家属抚养费交通事故相关问题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车来车往的,车祸发生的频率明显的增大。在车祸中死亡的人不计其数,男女老少都有,其中未成年,或者青少年居多,国家对于交通事故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也在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则,那么家属抚养费交通事故中怎么算的?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 ...

·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抗辩权主要有三大类,不安抗辩权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无论是行使哪类抗辩权都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虽然行使这三类抗辩权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些抗辩都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存在的,你是否知道不安抗辩权人行使...

·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有证据证明的客观行为,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行使许诺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许诺...

·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1、成交对象和交货目的港要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政策不允许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将货物发往政策不允许的地区。 2、对香港、澳门出口合同的装运口岸不能写中国口岸或中国上海,必须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上海。不能将港澳与中国...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年有哪些特别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顺应社会变化发展的要求,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较之前年又有了新的更改,那么又增加了哪些特别规定呢?下面有的我们为您讲解,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

·法律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对于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真实性。 2、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国有企业改制通常是由几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公司债券在哪里发行,有何要求?
    公司债券在哪里发行,有何要求?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地 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

·什么是记名公司债券
    什么是记名公司债券一、记名债券的定义: 记名公司债券它是在票面上记载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 二、债券的发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发行记名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