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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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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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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自古以来都不陌生的刑罚,被判死刑的人一般所犯之罪都是罪无可赦。古代讲究的是杀人偿命,现代对于死刑有着更严格的规定,甚至有着与时俱进的特点,不同历史条件下其内容也有所修改。就以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规定来说,有增加也有缩减。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增加两类犯罪情形的最高刑为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两种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情形。
    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232条、234条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均为死刑。
    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141条处罚。
    刑法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其最高刑为死刑。
    二、13项死刑被取消
    1、走私文物罪
    2、走私贵重金属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票据诈骗罪
    5、金融凭证诈骗罪
    6、信用证诈骗罪
    7、盗窃罪
    8、传授犯罪方法罪
    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0、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2、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重新增补及删减,使司法更为公正及贴近现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做遵守律法的公民,维护社会和谐的秩序,避免违法乱纪,否则会受到律法无情的制裁,失去自由,甚至被处以死刑。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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