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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送达中应注意的实务问题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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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送达中应注意的实务问题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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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调整涉外婚姻送达的法律规定,

  1、全国人大批准加入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该条约于1992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成员国需指定中央机关处理域外送达事宜。然而各国所指定的中央机关各不相同。如根据公约规定,我国指定司法部为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由司法部司法协助处具体办理;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送达的具体途径为:国外司法机关-----外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中国司法部----(5日)最高人民法院-----(5日)高级人民法院-----(3日)-------中级人民法院(1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案件所登公告的应是人民日报海外版,涉港澳台离婚案件还存在有区际送达制度,涉外送达是送往外国的,送到港澳台不叫涉外送达,叫区际送达,有关文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三、是关于涉台民事诉讼送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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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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