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怎样进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怎样进行?
您的位置:首页  »  
 

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怎样进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怎样进行?
  私募基金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可能不太熟悉,但是想要进行基金的私募首先是需要证监会的同意之后还要对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但是,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怎样进行呢?下文,就是的我们为您带来相关参考资料,仅供学习参考。
   一、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怎样进行?
  (一)初始登记
  提出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出初始登记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申请书》;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符合本中心格式要求的《合伙人名册》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
  3、《合伙人名册》中载明的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服务协议》;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合伙协议或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工商材料证明章);
  7、《关于同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决议内容包括:
  (1)同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2)同意委托经办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理份额备案的相关手续;
  8、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1)签订协议:本中心接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申请,签署《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服务协议》。
  (2)材料审核:本中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公司提交全部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须通知公司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是否完备。不完备的,通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需补交材料和补办手续。
  (3)缴纳费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二、 私募基金账户如何开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设份额账户,应提交《账户开户申请表》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1、开设份额账户,应提交《账户开户申请表》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2、材料审核:柜台人员对开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3、缴纳费用:开户人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缴纳开户费用;
  4、开设份额账户:首先根据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查询是否已在簿记系统中开立账户。如否,则为开户人开立份额账户,并发放账户卡。
  关于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怎样进行的介绍中,需要注意的是想要对私募基金份额进行登记,首先要开通个人的账户,以及提供能够证明法人的身份材料,之后就是后对主体资质进行审核,还有还需要有填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申请书》这样才能进行登记。
  
  
  

·因为一方重婚了财产怎么分
    因为一方重婚了财产怎么分夫妻因为一方犯重婚罪而离婚的,一般还是应当夫妻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也可以一方多分财产,而相应的另一方自然也就少分一些。若是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财产的情况,同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另外要注...

·一、交通事故后形成血栓谁的责任?
    一、交通事故后形成血栓谁的责任? 首先确认患者脑血栓产生的原因。若因交通事故导致,那么事故各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医疗事故导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

·建筑工程中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区别
    建筑工程中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

·交通事故和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分三种情形。
第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有的时候,虽然表面上看行为人的某一个行为确实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按照规定此时就应当数罪并罚的,但实践中往往却没有进行数罪并罚,那法律中规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证据是怎样的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证据是怎样的 一、股东申请强制清算证据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假冒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害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假冒商标罪的构成 构成假冒商标罪的要件有四个方面:一、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活动...

·羁押期离婚手续在哪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会通过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规定是什么
    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也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讲,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即结婚前夫妻一方为婚后的共同生活负了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购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财产,此时这种债务虽然是在婚前所负,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