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吗 同居所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吗 同居所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您的位置:首页  »  
 

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吗 同居所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男女未婚同居的,此时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这个期间所生下的子女一般也是属于非婚生子女。很多时候,人们都是认为这里的非婚生子女,也就是同居子女是不具有继承权的。那到底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婚生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是有同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不能因其身份而差别对待。非婚生子不仅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还有以下权利: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2、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3、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但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时通常会遭到婚生子女的排斥,非婚生子也会心生自卑,觉得自己不够资格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些想法是统统都是不正确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就应该坚决维护。非婚生子在主张继承权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1、确定自己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需要了解相关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2、注意自己可以起诉的法院在哪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3、注意起诉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虽然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与婚生子女的保护一样,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也是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即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当然,除了继承权之外,同时还想有其他的一些权利,如被抚养权等等。
  
  
  

·一、在我国如何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一、在我国如何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

·商标注册费用最低是多少?
    商标注册费用最低是多少? 商标注册费用,最低就是自己申请,只需要支付受理费,标准为:纸质申请收费标准为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为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

·一方就离婚协议未履行的怎么办
    现实中,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是先采取协议方式,而此时就要求离婚夫妻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主要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债务承担问题,之后还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将协商约定好的内容固定下来。那日后要是一方就离婚协议未履行的话,此时该怎么办才好?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

·一、如果妻子死了财产如何分配?
    一、如果妻子死了财产如何分配? 按照法定继承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

·医疗纠纷赔偿的的项目有哪些
    医疗纠纷赔偿的的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所需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民间借贷可以是有有偿的,当然也可以是无偿的,无偿也就是说没有具体约定借贷的利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利息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都有哪些
    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都有哪些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其中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

·简述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简述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什么叫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

·劳动合同社保局公章是必须盖的吗
    劳动合同社保局公章是必须盖的吗?劳动合同中不需要盖社保局的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无需到社保局盖章确认效力,但是缴纳社保的时候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生效要件:1、劳...

·订金、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订金、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哪里? 在租房或者做生意谈合作的时候,在达成意见统一时我们就会要签订合同,前前后后会涉及到定金缴纳,还有订金与押金的问题,三者都只有一字之差,很容易让人混淆分不清,那么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出发,告诉您订金、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一、定金的法律属...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