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武汉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武汉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武汉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无论购买农村房屋或商品房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个铜钱应该就各项内容达成合意。且签订合同能避免在出现基于买卖而发生纠纷时无证据可寻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的情况。现在就让我们来带您了解下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吧。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件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4、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必要条款: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
  
  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或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或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
  
  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
  
  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职业培训教育网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确认每份合同的内容一致,对于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明确标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注册地址、邮编、法定代理人等。且出卖人须具有该标号土地的使用权,买手人如若未按照合同国定的时间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离婚算共同财产么?
    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离婚算共同财产么? 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离婚算共同财产么? 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基准刑的调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有些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有些什么? 现代科技的发达,时代的进步往往烧不来水利工程的帮助,我国对于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十分的严格的,所以我国对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也有着一定的规章制度,那么,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简单的讲解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有些什么呢? 1、施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有...

·介绍卖淫罪怀孕自首会从轻处罚吗?
    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孕妇或者在哺乳一周岁内孕儿的,会判刑的,但不能管押。自首当天不能释放,只能审判取保候审并缴纳保释金后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有什么方式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有什么方式发生劳动合同纠纷,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例如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其次,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工行为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处理;但是这两种方式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劳...

·刑诉法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刑诉法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文
    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文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两种不一样的类型,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格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一定的区别。那么,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文是什么样的呢?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供您了解。 一、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文 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必须按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

·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一、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