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分别指的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体现在哪里?
  1、都属于担保物权,都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
  2、都是债权的从权利。
  3、在债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都有权就标的物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2、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3、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综上所述,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都属于担保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区别在于两者的概念、性质和标的物上。其中最大的不同点体现在是否转移财产占用。抵押担保是不需要将财产转让的,除非是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交的五险一金怎么办?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这是企业的义务。有些时候,因为某些原因,员工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交的五险一金怎么办?这个问题很多员工都遇到过,下面我们给您简单说一说。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交的五险一金怎么办? 按照...

·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哪个重?
    现在,网络社会是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最佳途径,既不用见面也不用有实际的店面,不法分子就可以进行非法吸收公共财物,这当中有的是以高回报的方式吸引公众进行集资,有的更过分的则是直接骗取财物,两种都是违法行为。那么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哪个重呢? 一、关于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两者的相关解释如...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规定是在合同还没有签订之前,双方必须要履行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基于诚实守信所必须要承担的,还有一种随附义务指的,就是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必须要履行当中的义务。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当债务人除非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候,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以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此观点还存在科学性吗?撤销权是形成权吗?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

·录口供不认罪该怎么定罪?
    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除了要寻找到客观的证据以便将其绳之以法以外,还会对其进行审问并期望从嫌疑人口中获得最直接的口供证据,但是也有很多嫌疑人在这个时候仍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否认,那么,录口供不认罪该怎么定罪? 一、录口供不认罪该怎么定罪? 虽拒不认罪,但在证据确凿充分的...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有哪些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 1、基于签订...

·医疗纠纷解决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解决流程是怎样的? 生病、看病对于老百姓来说可谓是非常重要两件事情,但是万事不可能没有意外,谁也不能保证这一过程中不会出现什么问题。那么发生医疗纠纷过后,作为患者我们应该做一些什么事情来最大化自己的权益不被受到伤害呢?关于医疗纠纷解决流程,下面我们详细为您做个介绍。 ...

·哪些情形不构成重婚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哪些情形不构成重婚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

·个人借款利息约定多少合适
    个人借款利息约定多少合适 一、个人借款利息约定多少合适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

·常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最新版本)
    非法拘禁行为剥夺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而这恰好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在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非法拘禁行为就会构成刑事犯罪。这里就说到了对非法拘禁犯罪的量刑处罚问题,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常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您参考。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