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经验,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 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五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二)申请认可的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者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三)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真实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决定不予认可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有关规定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四条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一)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而依台湾地区仲裁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的;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调解的除外;

  
    

  
    (二)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可以予以认可;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台湾地区仲裁规定不符的;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台湾地区法院撤销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

  
    

  
    依据国家法律,该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或者认可该仲裁裁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真实,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仲裁裁决真实性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或者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台湾地区法院起诉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中止认可或者执行并且提供充分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认可或者执行程序。

  
    

  
    申请中止认可或者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受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文书。

  
    

  
    台湾地区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或者裁定终结执行;台湾地区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认可或者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中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本规

  
    

·单位能扣押员工档案吗?
    单位能扣押员工档案吗? 劳动者没有达到约定的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押档案?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的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将会面临罚款。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

·一、夫妻转移对方财产怎么办?
    一、夫妻转移对方财产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出具辞退证明,还需要解除合同签字吗
    单位出具辞退证明,还需要解除合同签字吗 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需签字 用人单位此类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即可,无需在原劳动合同上签字注明。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

·离婚协议有效期限吗 离婚协议书反悔了怎么办?
    离婚协议有效期限吗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在办理过程中会将离婚协议书存档,一般只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就是长期有效的。在拿到离婚证之后,若双方没有再对该协议进行变更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有效的。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书其...

·离婚了能再起诉赔偿吗?
    离婚了能再起诉赔偿吗?离婚了能再起诉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

·合同到期补偿金不给怎么办?
    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期到期后不续签,劳动者是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的,但是难免会遇到有些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不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合同到期补偿金不给的话,是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对于这个问题,相信您都想了解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去做。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六...

·夫妻分居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社会的快节奏发展,让我们的生活节奏也加快,在这其中也发生了许多问题,离婚率的持续走高就是其中一个恶果,而且夫妻离婚并不仅仅只是两个人关系的分离,还涉及双方家庭、财产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那么我国法律对夫妻分居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具体规定呢?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

·起诉离婚要怎么办理呢?
    虽然人人都希望生活幸福美满,但是实际上生活经常没有我们希望的顺利。婚姻生活中有时会遇到夫妻感情不和,有一人想要离婚,结束这段痛苦的关系,在确定不能挽回后,并且双方无法进行协议离婚,选择进行起诉离婚,那么起诉离婚要怎么办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详细的答案。 根据《中华...

·诉讼离婚有哪些法定条件
    诉讼离婚有哪些法定条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实对于想要离婚的夫妻而言,此时都必须要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才行。当然不同离婚方式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那到底诉讼离婚有哪些法定条件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诉讼离婚有哪些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