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四、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五、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土地使用权是公民合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房屋所有权存在着一定差别。房屋拆迁后,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综上,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有详细的规定和标准的,另外安置费也有一定的计算标准,希望您读完本文后对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已了解清楚,仍有疑惑欢迎继续咨询。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出现劳动纠纷都是,在起诉之前是要进行仲裁的程序的,劳动仲裁跟法院判决的效力都是一样的,双方必须要按照仲裁的裁决来履行双方的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或者是有充分理由是可以在劳动仲裁时候申请法律援助的,那么劳动仲裁申请法...

·公司股权转让后还需要赔付员工吗
    公司股权转让后还需要赔付员工吗?我们都知道,拥有公司的股权也就意味着对公司控制和管理的能力。股权转让是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基于各种考虑,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金,企业也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获得融资。那么,公司股权转让后还需要赔付员工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公司股权转让...

·犯虚假诉讼罪能否自诉?
    犯虚假诉讼罪能否自诉? 一、犯虚假诉讼罪能否自诉? 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

·工伤认定后多久才能出结果
    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被认定部门受理的,此时就可以回家等待结果出来了。但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此时都急于想知道到底什么时候才能知道结果。毕竟只有在知道了认定的结果之后,才能对事故作出下一步的处理。那究竟工伤认定后多久才出来结果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认定后多久才能出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国有国法,国无法而不立,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约束人民的行为,使得百姓安居乐业。最高人民法院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保护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让我们在下文中为您逐一介绍。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

·刑事附带民事怎么赔偿 ?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也有学者把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我 们认...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侵占罪是对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三种特定对象进行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都具有意图将自己合法控制的财物变成自己非法所有的特性,致使二者常常混淆。那么究竟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

·车祸纠纷能去哪些法院起诉
    车祸纠纷能去哪些法院起诉 一、车祸纠纷能去哪些法院起诉 就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 根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