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您的位置:首页  »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一、案情介绍
  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小赵接受不了在她身体内孕育的小生命在没有出娘胎就消失了的现实。回想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她认为某妇幼保健医院对胎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某妇幼保健医院认为,从受精到胎儿分娩,胎儿与母体之间始终处于动态的、互相排斥和共同生存之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系中,随时都存在着妊娠或继续或终止,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部分脐带绕颈的胎儿,在妊娠期间,胎儿飘浮于羊水之中,脐带虽绕颈,但松驰,不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和胎位。但在分娩时,随着宫缩,胎儿进入产道,脐带拉直、绷紧,缢勒胎儿颈部导致其死亡。这一质的变化,可在瞬间内发生,他人无法阻止。事实上导致胎儿死于宫内的原因极其复杂,仅临床产科最常见的胎死原因就超过百余种。其中既有缘自孕妇生理和病理方面的,也有缘自胎儿自身的;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甚至还包括心理、社会文化、经济等非生物学因素。因此必须对胎死宫内的性质进行严格界定,客观公正的区分医源性因素与非医源性因素,特别是对临产胎儿的死亡原因分析。为弄清胎儿死亡原因,医院建议对胎儿进行尸体解剖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死去的胎儿讨个说法,小赵同意了医院的建议。
  不久,胎儿的尸检报告出来了。该报告分析:该胎儿有脐带绕颈一周史,病理检查见脐血管壁炎症,脐静脉内血栓形成,胎盘灶性梗死、炎症,两肺淤血、水肿,羊水吸入、灶性炎症。根据病史及尸检所见分析,该胎儿系宫内感染致脐血管炎症,血栓形成引起胎盘灶性梗死、炎症造成缺氧致羊水吸入性肺炎死亡。
  尔后某医学会对小赵的胎儿死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分析认为:
  1、该产妇入院时已过预产期,检查胎头高浮,入院后2次述胎动减少、胎动消失,B超提示脐带绕颈,产妇有高危因素,医院未引起重视,未及时终止妊娠。
  2、医务人员2次阴道操作后均未用抗菌素预防感染,违反了医疗操作常规,使产妇高热。胎死亡、宫内系缺氧合并宫内感染。因此,某妇幼保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毫无疑问的,但鉴定专家在对该起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该事故构成什么样的等级等问题上,却遇到难题。原因是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对胎死宫内的定性、事故分级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要有“人身损害”,也就意味着医疗事故是对“人”的损害。但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未出生的胎儿显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医疗机构对死于腹中的胎儿来说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四级,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到三级则要求患者有残疾现象。小赵十月怀胎希望落空,对其本人而言,生理及心理上的损害是不言而誉的。但小赵本人并没有留下什么后遗症状和残疾,因此,医疗机构显然不够成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现在只剩下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造成患者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15条涉及到胎儿问题,即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但对胎儿宫内死亡的却没有规定。经讨论,鉴定专家对该起医疗事件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二、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3年。也就是说即便患者构成一级伤残,比如患者呈植物人状态,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3年的生活费,不构成残疾的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四级医疗事故是患者不构成残疾的医疗事故等级,因此,根据《条例》的赔偿规定,小赵不能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十月怀胎的艰辛,爱的结晶的消失,小赵的最大打击显然是精神上。为此,小赵决定挑战《条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除赔偿《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受案后也遇到了法律问题,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意味着我国的胎儿不具有健康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因此,要对小赵的胎儿宫内死亡给予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原告产下死胎,使其十月怀胎欲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对原告心灵造成的创伤是显而易见的,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酌定为5万元。小赵挑战《条例》获得成功,如愿得到了精神损害的赔偿。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胎儿医疗过错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医疗过错中胎儿的受损相当于对母亲健康权的侵犯,患者方可依此申请医院赔偿其实际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费,具体的赔偿数额除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应当依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犯罪后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哪些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确定适当的刑罚。那犯罪后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 一、犯罪后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哪些 从我国的司...

·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 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公司法》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耳聋工伤如何鉴定?
    耳聋工伤如何鉴定?专家告诉我们,对于工伤主定的三个主要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在这三个因素里出现工伤都可以进行鉴定赔偿。另外,工作一般是以外伤为主,或者以突发性伤害为主。但是必须能证明耳聋是由工作原因引起,否则不可能认定为工伤。对于神经性耳聋工伤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

·刑事羁押期间的工资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羁押期间的工资支付是怎样规定的?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按如下规定执行: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2、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

·我国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一、我国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①份额均等原则。按《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

·企业员工购买社保后工资扣多少
    一,企业员工购买社保后工资扣多少社保是国家强制企业给员工缴纳的,但是并不是社保的费用完全由公司来负担,公司和员工各承担一定的比例:如:养老保险,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企业缴纳7.5%,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工伤保险,企业缴纳1%,个...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主体的一般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电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电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一、电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按照建设部在95年发布的建计(1995)第1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新安装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货到工地18个月为依据,这是针对电梯质保期唯一有据可查的国家文件。当然,也可以供求双方协商...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交换的范围不宜过宽。对证据交换范围应界定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任意扩大范围,会人为地影响工作效率。对于需要交换的证据,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自行取得并提交给法庭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但也不是没有任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