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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原告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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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原告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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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那么交通事故诉讼原告该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诉讼原告该怎么确定
   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1)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有一些特殊情况:
  ①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②好意同乘者。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
  ③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④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2)对受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而产生的特殊费用享有权利的人可作为原告:
  ①享受死亡补偿费的死者家属。
  ②死者、伤残者的被扶养人。
  ③因发生机动车损害事故而支出必要交通费或其它费用的死者的家属。
   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作原告。这里的“人”可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诉讼被告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根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8、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9、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
  11、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方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现实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诉讼原告的,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要件才行。而除了上述要件,提起交通事故诉讼还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同时案件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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