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村里把土地使用证收了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村里把土地使用证收了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村里把土地使用证收了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村里把土地使用证收了怎么办 一、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三、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基本上围绕上面5个方面来组织文本就行了,具体的图件要看报批部门的要求。
  综上所诉,只有满足以上提及的情况下,村委才有权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土地使用期限过期,则需要重新申请续期;如果是国家征收土地进行社会建设,则政府需要按照国家土地补偿的规定给予村民适当的补偿。如果都不是,那么您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起上诉。以上关于村里把土地使用证收了怎么办问题的解答我们为您介绍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中延期付款违约金内容约定是怎样的
    合同中延期付款违约金内容约定是怎样的?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方面需要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可以更好的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民法典》中合同中延期付款违约金内容约定有哪些规定?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一、《民法典》中合同中延期付款违约金法律依据。...

·法官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

·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是什么发明创造也是属于专利类型当中的一种,但想要获得专利权的话,那也是要向专利局进行申请的。究竟这个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是什么?由于此时涉及到费用的交纳,那么申请发明专利费用要多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是什么 (一)咨询。(二)写技术...

·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应该向什么部门提出投诉?
    1、小区的安全工作   安全保护义务是小区物业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

·提出公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哪些?
    提出公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哪些? 公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活动,案件管辖尤其是级别管辖与被告人联系最为密切,对管辖权异议的要求也最为强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享有管辖异议权。 2、被...

·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一、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过程,因客观因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

·协议离婚后抚养权变更
    协议离婚后抚养权变更 ,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需要变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到法院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判定,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随着租房现象的不断增加,所以说也引发了越来越
    在日常生活当中,随着租房现象的不断增加,所以说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因为租房而产生的社会纠纷问题。其实法院在处理租房纠纷的时候,主要也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来进行解决的,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了以后,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款是什么? 一、房屋租...

·离婚官司一般开庭几次?
    大多数男女从恋爱到结婚的初期阶段,双方关系都是亲密而幸福的,恨不能时时刻刻都呆在一起,但在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的时候,却又巴不得马上结束分开,一分钟都不想见到对方,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尽快解决了,那么,离婚官司一般开庭几次呢? 一、离婚官司一般开庭几...

·交通事故轻微伤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轻微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