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一、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无论是私了、诉讼还是事后的保险理赔,都需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害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这一侵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是一些常见赔偿项目应当提交的证据。
  1、医疗费。需要提交挂号凭证、医疗费票据、病历本、诊断证明等等,在住院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可以在出院后到医院的病案室复印。
  2、误工费。就误工时间需要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的医嘱,即病休证明;就误工费金额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因伤误工的证明、误工前6个月及误工期间的工资明细,还有完税证明等等。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交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或者银行账户明细来佐证平均收入状况。
  3、护理费。如果雇佣了护工,需要提供护工费发票以及护理协议;家属或朋友护理的,需要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费的相关证据。
  4、交通费。需要提交救护车发票以及每次就医的交通费票据。
  5、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户口本以及暂住证等等。
  6、财产损失。财产损坏尚可维修的,需要提交车辆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或结算清单等;财产已报废的,需要提交财产购买时候的原始发票、小票等。为证明财产损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好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财产受损情况。如果对方对财产是否符合报废条件提出质证的,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确已报废或者维修成本已高于购置成本。
   二、哪些事项不用举证
  (1)根据法律规定无须证明的事项:
  (a)众所周知的事项,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会很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项,自然不用我们证明路面为什么会很滑;
  (b) 自然规律及定理,如上例中,为什么会下雨,就是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举证范畴;
  (c)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一般会发生损害,而不用去做车辆经过剧烈碰撞是否会发生损害这样的假设,然后去证明;
  (d)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e)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f)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d)(e)(f)的文书被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证明其合法性。
  (2)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这种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说明没有异义,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对事实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复述的时候,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用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若因为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而产生争议的话,此时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则一定要了解清楚案件是否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同时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这些都是与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处理以及处理的结果相关的,当事人一定不要忽略了。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法院审查,法院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裁定认可。有关方案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债权人会议经讨论未能通过破产财产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该方案后,债权人会议仍不能通过的,管理...

·投资公司债券风险有哪些?
    投资公司债券风险有哪些?1、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3、信用风险,是指...

·集体土地房产继承步骤是怎样的?
    办理集体土地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1、房产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

·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夫妻在离婚以后,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冷若冰霜,甚至会存在另一方直接不让对方对孩子进行探视,其实这样做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即使在离婚以后,另一方也是可以对孩子进行探视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有哪些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有哪些区别你知道什么是合同无效吗?由于合同无效多半会导致合同解除,因此有一些人就直接认为合同无效就是合同解除,当然这二者本身就是不同的。那么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有哪些区别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合同无效是什么意思 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的有效而言的。它是合同虽然已成...

·一、房屋租赁违约如何处理?
    一、房屋租赁违约如何处理?租房时,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额根据合同制定的违约金额支付。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

·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一方亲自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有些特殊情况中,当事人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对此,请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体现。不用支付子...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遇到欠钱不还是否可以报警
    遇到欠钱不还是否可以报警 一、欠钱不还是否可以报警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 二、...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一年的也是按一年计算,但是低于六个月就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标准就是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其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赔偿的最高数额不会超过12年。...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