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出面理赔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出面理赔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出面理赔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除了受伤人员的救治外,对于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的认定也必不可免。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也需要支付受害者的赔偿金。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出面理赔怎么办呢?下面就由的我们对此问题做相关解答,看完下面的介绍后相信您能从中得到答案。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采取以下五种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执照;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以下就各种处罚的执行情况予以介绍:
  1、对警告处罚的执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据此可知,警告这种处罚行为是用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比较轻微的情况,是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的当面执行行为,警告一旦作出就执行完毕。
  2、对罚款处罚的执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据此,对罚款的执行一般都是交通事故责任人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对合法的罚款主动执行,交纳罚款后,处罚即执行完毕。
  3、对于暂扣驾驶执照的执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3条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据此可知,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执行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先行实际扣留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处罚决定还未生效的扣留时间,也应当折算到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日期内。
  4、对吊销驾驶执照的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5、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拘留这种限制人身权利的处罚裁决权在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授权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4)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上诉
  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出面理赔怎么办所做的介绍,当出现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避赔偿责任时受害者可以整理出相应的资料,如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医疗费用等,然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依法履行赔偿的义务。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一、代通知金是基本工资吗?
    一、代通知金是基本工资吗 单位辞退员工,员工在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同时,是否能够主张支付代通知金仍然需要依据法律而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

·一、残疾赔偿金赔偿后误工费支持吗?
    一、残疾赔偿金赔偿后误工费支持吗? 残疾赔偿金赔偿后就不再支持误工费了,误工费一般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定残之后就不支持误工费了。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

·2023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

·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

·婚前财产应该如何约定 怎么约定婚前财产
    一、婚前财产应该如何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两种: (一)婚前财产约定形式 对婚前一方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将一方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财产约定必须双方...

·交付商品房钥匙就是交房吗
    一般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通常会以可以先将钥匙交给购房者,让购房者能够提早入住等促销手段,引起购房者的兴趣,促进房屋的销售。那么,实际上,交付商品房钥匙就是交房吗?而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又该怎么办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本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付商品房钥匙...

·年买商标需要什么手续?
    年买商标需要什么手续? 一、商标购买手续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在夫妻财产里面,具体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之所以要这样区分,是因为法律中规定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只能对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那么实践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

·小微企业融资的概念是怎样的
    小微企业融资的概念是怎样的? 现在创业的人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成立一间公司,刚成立不久的公司肯定没有那么多的人,需要一步一步扩大。刚开始的时候有的公司可能会有的缺钱,公司缺钱时有可能会选择融资把公司做大做强,所以对于小微企业融资的概念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跟您讲讲吧。 ...

·一、房屋买卖合同定金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定金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起诉状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