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一、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
  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如果因为房屋设有抵押而办不了房产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这可能是我们比较疑惑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一般这样处理: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地。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二、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该怎么办
  1、为房屋抵押人清偿债务,注销房屋抵押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可以要求退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以以出售人没有告知房屋设有抵押为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3、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如前所述,房地产公司向您隐瞒了该房屋已抵押的法律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不仅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返还您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您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而发生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多,购房者在碰到这类纠纷时,不仅可能办理不了房屋场权证,更有可能连所付的房款都无法追回,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利益,在碰到这类纠纷时,最好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我们许多朋友不了解我们国家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所以不知道如何去申请赔偿,以及我们该请求哪些赔偿项目,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相关资料,以供您参考,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赔偿项目及标准: 医疗费 【一...

·四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每个人在工作过程中都有可能会受伤,根据受伤程度的大小会将工伤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受伤者所在的单位也会根据不同的等级对受伤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对受伤者的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四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受伤员工还能享受单位提供的什么待遇。 一、四级工伤保留...

·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国家对城市进行建设和扩大,难免需要对 ?农村的 ?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四川省对遂宁市进行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这一 ?举动 ?让大部分分的遂宁市居民充满了 ?不安和 ?疑虑 ?,虽然政府也会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补偿,当时并他们并不清楚补偿的数额 ?。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

·一、出租人能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能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

·企业讨债时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讨债时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
    企业讨债时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讨债时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企业回款,法律以外的方式很多,如软磨硬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以后合作带来利益进行诱导等方法,在这些方式都无济于事的时候,就应该考虑以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了。这时,律师首先会考虑发律师函,将案件厉害关系明确告诉对方...

·地面塌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且物产丰富的国家,不仅自然资源富饶,同事也存在许多自然灾害,比如地质灾害,而在地质灾害中又以地面塌陷最为显著。作为地质灾害,地面塌陷是无可避免的,那么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地面塌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将进行详细解答...

·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是否有效
     夫妻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不一定都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决定。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离婚调解书可不是一般的调解书,需要谨慎对待。那么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是否有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离婚调解书?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

·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怎么办?
    现代社会,夫妻关系不合而离婚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至关重要,但实际情况却是另一方在婚后就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那么,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离婚后,带孩子一方再婚,另一方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否还可以继承遗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遇见虐待老人、婴儿的事件甚至还有家庭抛弃老人、婴儿。有的家庭可能会因为贫穷,将自己婴儿抛弃。还有的家庭成员在一同生活时,可能会出现虐待老人,孩子或者家庭其他的成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否还可以继承遗产呢?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留置权和物上请求权的介绍
    留置权和物上请求权的介绍 一、物上请求权的概念 中国民法没有物权概念,也没有物上请求权概念。但是,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若干规定。在中国民法之上,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即中国《民法通则》将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责任形式集中作了规定。与此同时,《民法通则》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