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
  1、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4、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以上就是对土地使用权解释,各位土地使用者在正式使用土地或从中获取利益前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才可,否则会被视为非法使用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土地使用权确认上有问题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的帮助审核或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院对爆炸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法院对爆炸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

·怎样才能通过诉讼追讨欠款
    在债务人拒不偿还借款甚至是发生了欠款纠纷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欠款纠纷,追讨欠款。具体来说,债权人怎样才能通过诉讼追讨欠款呢?我们知道,不管什么诉讼,当事人都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才有可能在诉讼中胜诉。对于债权人来说,诉讼追讨欠款需提供哪些证据?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

·法院查封保全的特点
    对动产的查封:《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和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职权,但并没有具体区别财产的不同形态。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原则上对财产作出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又因是否需要登记规定了不同情形。我国对动产的认定,采取的是占有推定原则,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需要...

·怀孕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怀孕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一、怀孕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退的(即使怀孕),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怀孕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因劳动者过错),...

·寻衅滋事罪用砖头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用砖头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

·单位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吗?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迫于单位的压力而往往被迫加班。那么,在法律上,单位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吗?实践中,有些单位不顾法律的规定,不但长期要求其员工加班,而且还不付加班费,那单位的这种长期加班不付报酬的行为合法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单位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吗 根...

·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
    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一、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形,被送达人拒收并不否定送达的...

·父母如果离婚孩子怎么判才好
    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改变的,因此要是父母离婚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该抚养子女的还是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那父母如果离婚孩子怎么判才好呢?此时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民事纠纷事件,通常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候解决不好就会出现严重的肢体冲突导致的安全事故,在民事纠纷中出现的各种损失在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说明的,通常会给与受害者一定的赔偿,那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人身损害赔偿 ...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绑架犯罪来讲,法律中也是规定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对某个行为进行构成绑架罪判定的时候,就需要了解清楚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内容。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绑架犯罪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