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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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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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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关缉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打击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软弱无力的状况。


  


  二、主要流程:


  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4、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5、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


  8、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组织开展海关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三、海关总署缉私局设有以下处室:


  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政治处、侦查处、查私处、情报处、法制处、海缉处、计装处等。。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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