Ͼ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ʦ绰13951899110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λãҳ  »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www.nj48.com Ͼͬ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各个省份都会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本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确认本地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及标准,做到责任确定有法有规可依,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做到有理有据。那么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规定见下文。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第六条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一)主动型行为是指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精致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三)隐患型行为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失行为。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1.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2.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3.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4.两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数量的过错行为,承担同等责任。
  
  (三)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适用本规则无法正确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复杂疑难案件,或者《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未列举的,由办案单位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决定,并报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备案。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写、上报,由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适时组织修订、印发。
  
  第十四条 本规则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以当事人过错行为作为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的、直接的联系。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诸如追尾、超速等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标准及依据,并却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未列举的,采用备案制度,所以您切不可认为没在规则里的交通事故没有认定依据的。
  
  

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是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是多久?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3.承包单...

诉讼离婚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如果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话,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格外的小心注意了,毕竟此时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在诉讼离婚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

嫌疑人自首是酌定量刑情节吗
    嫌疑人自首是酌定量刑情节吗 一、嫌疑人自首是酌定量刑情节吗? 自首不是酌定量刑情节,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

债务人借钱不还时怎要如何讨债
    个人之间的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生活中也有不少人在遇到资金困难时会向身边人借钱。但是对于借钱的债权方来说,如果债务人借钱不还时怎要如何讨债呢?此外,如果债务人是夫妻的,债权人还需要防止债务人离婚讨债。具体债权人在讨债时如何防止债务人离婚逃债呢?对此,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债...

台球厅要签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
    很多人认为只有写字楼里的大公司才需要签劳动合同,以免工作中遇到薪资和工作时长变动,社会保障缴纳不及时等问题,像路边小商店或者台球厅这种市井小店,工作时间不固定,很多也涉及不到社会保障问题的,应没有必要签劳动合同,这样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受聘方和聘用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确立...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会分给后代吗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会分给后代吗?不少夫妻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都会有此一问,而这里的后代往往是指他们的子女。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会分给后代吗 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分给孩子,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共同财产,只要不违反...

如何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如何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关系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

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却不赔偿怎么办?
    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却不赔偿怎么办? 现在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刮蹭现象层出不穷,面对交警的责任追究一些人却视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那么面对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对方却不赔我钱该怎么办?像这种情况一般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下。 一些交...

串通投标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串通投标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一、串通投标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ɨһɨ΢
ר
  • Ͼͬʦ
    Copyright © 1995-2015
    绰025-8411011013951899110
    ַϾкŴ1ź³1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