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您的位置:首页  »  
 

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人口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对于房产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为了缓解房产不足与需求过大的矛盾,南京市政府提高了二房的首付比例。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呢?今天,您就和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南京二套房贷款政策
  
  十一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后,大多数城市均上调了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商业住房贷款从原来的最低首付3成(或3.5成)上调至最低4成。像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商贷首付最低5成,甚至7成。二套房贷款利率,大多数城市仍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二、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
  
  首套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有所不同,其中首次购房大部分银行可以做到2成首付,购买二套房最低可以3成首付,但个别银行要求首付达到60%。购买二套房贷款利率也都普遍上调10%。
  
  首付比例除了受到首次购房或二次购房的影响之外,部分银行针对户口在外地的购房者也会适当提高首付比例,比如渤海银行南京支行就规定,双外购房人群(外地户口、外地工作)首付需要30%,双外人群购买二套住房首付必须40%以上。购房者买房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向相应放贷银行进行咨询。
  
  虽然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比例至少需要30%,但南京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房贷款,建筑面积在144㎡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所以购房时首付有压力的购房者也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南京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规定如下:
  
  (一)南京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1、复式楼(不分一二套房)首付50%;
  
  2、精装修房首付30%;
  
  3、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南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首付比例
  
  1、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房贷款,建筑面积在144㎡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已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第二套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第三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三、南京二套房的认定
  
  由于“认贷不认房”,二套房的界定要简单些。如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登记有一条贷款买房的信息,贷款尚未结清,又申请贷款买房时,将界定该房为二套房或以上。
  
  1、常见的三种情况:
  
  (1)贷款买过1套,商贷尚未还清,再次贷款买房。
  
  (2)个人名下已有2套贷款购房,1套已还清,1套未还清,再次贷款买房。
  
  (3)夫妻2人,一方婚前商贷购房,另一方婚前公积金贷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并且尚未还清,再次购房。
  
  2、南京组合贷款最新政策(公积金+商贷)
  
  (1)名下无房:
  
  首付三成,基准利率。(公积金贷过两次,不允许再贷公积金,只能纯商贷。)
  
  (2)名下有1套房,贷款还清:
  
  商业贷款:首付三成,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7折。
  
  公积金贷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32㎡或一家三口住房面积小于100㎡,首付三成,利率1.1倍。
  
  四、南京二套房的注意事项
  
  买二套房如何享受首套房贷政策?
  
  (一)二套房“变”首套的2个诀窍
  
  1、把首套房贷款还清
  
  适用于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的地区,积蓄丰厚的投资族可选择此种方式。
  
  2、卖了首套房
  
  适用于实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地区,适合经济一般的改善族。
  
  注:上述两种方式均不适用于执行认房又认贷政策的地区。
  
  (二)“二套房变首套房”好处
  
  最直接的好处就是首付更低,最低3成;贷款利率可享受最高8折优惠。
  
  假设以贷款100万,期限30年为例,如果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享受8.5折优惠)则相应的利息为753115、56元。而如果按二套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则相应的利息为1019264、23元,两者相差266148、67元。
  
  综上看来,南京市政府对于二房的调控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当使用商业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时,支付比例一般大于60%,当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时,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一般为30%左右。另外,我们还需要提醒,南京是不支持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三套房产的,因此,只能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产。
  
  

·农村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

·辖区内企业以及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驻辖区内分支机构
    辖区内企业以及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驻辖区内分支机构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备案时申报所需要的材料: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是法人单位的,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

·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是指一些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条例去工商局登记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公民,这些公民必须是要有经营能力的。我们知道,做个体工商户是要去工商局登记、去办理营业执照的,那么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 一、材料准备: (一)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一般来说,我们签署合同,会在合同条款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是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因为以后一旦有纠纷,其也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那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下面我们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给您做个简单讲解。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

·有私生子算重婚么 构成重婚怎么判
    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是很重要的,毕竟重婚在我国也是属于一种犯罪行为的,一旦确认那么除了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同时还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那具体来说,当事人有私生子算重婚吗?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私生子算重婚吗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构成重婚的情形有两种: 1、...

·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合同的签订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失,那么在附期限合同中,当合同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了预期违约的概念,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预期违约的相关知识。一、...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想对犯罪嫌疑人发起公诉,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凿。而收集证据的时候,办案人员要按照程序进行,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及客观性。否则,经过检察院审理,发现非法证据的,要进行排除。那么,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刑事诉讼法中非法...

·一、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吗?
    一、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上述费用应当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所以对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贵族学校的学费、购买奢侈品的开支等费用一方可以拒绝承担。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其十八周岁为止,因此不直...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上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上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上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一)首部 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民事 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

·罚款和罚金有什么不同2023
    罚款和罚金有什么不同罚金与罚款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性质不同。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