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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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