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是热点也是焦点,拆迁问题处理不好容易激发矛盾。矛盾的产生多数都是拆迁户对于拆迁补偿的标准不满意,从而拒绝拆迁。地区间的差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拆迁补偿标准也不同,像太原这类大的城市拆迁标准高,同样也使得当地拆迁的居民想获得一笔巨额拆迁补偿款。接下来,您就和我们一起了解下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1、征收住宅可换房,可补钱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2、搬迁补偿标准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贴。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之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二、被征收房屋怎么计算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三、如有异议可行政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补偿的标准是老百姓所关心的,标准越高,老百姓能够获得的补偿款就越多,有少部分朋友甚至想通过拆迁分到几套房子。但所有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根据市场规律和当地的收入水平制定的,这也确保老百姓的利益不受损。
  
  
  

·专利权的权利具体有哪些
    专利权的权利具体有哪些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

·辽宁省工伤认定办法里的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事故是在工作中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做工伤鉴定然后等到鉴定结果出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很多城市都依据各自的客观情况出台了办法。那么, 辽宁省工伤认定办法里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辽宁省工伤认定办法 一级至四级伤...

·怎么样避免二手房卖方反悔
    在我国,由于二手房交易风险很高,所以国家规定了严格的交易程序,但这些程序环节很多,导致二手房交易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房价不断上涨,就有可能出现二手房的卖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而反悔的可能。那该怎么样避免二手房卖方反悔?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样避免二手房卖...

·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一般的诈骗行为而言,要想认定构成诈骗罪,则此时必须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或者符合一定的情节才行。在《刑法》中只是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关于数额方面的规定则是在司法解释当中。那现在在我国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

·最新上海市崇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上海市崇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请遵照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将上海市崇明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一、上海市崇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   一区片范围:...

·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
    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非法经营会构成犯罪吗,它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市场主体是不可以非法经营的,如果非法经营,会受到处罚的,但是这个规定很多人都不清楚,曾经还有人问我们,非法经营会不会构成犯罪?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做详细讲解,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非法经营会构成犯罪吗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

·退休工伤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伤待遇吗?退休人员再次参加工作,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但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果退休人员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违约金,用人...

·火车票退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火车票退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火车票退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怎么免费退票? 客票预售期改为15天后,对开车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2、最晚什么时候退票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火车票网上订票且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于不晚于开车前2...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