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您的位置:首页  »  
 

“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证明责任可以被概括为,当某个事实存在与否不明确时,某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以该事实为要件的、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不获认可的危险或不利益。这种及于当事人的危险或不利益就是所谓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由该定义可知,证明责任分配到哪一方,将很可能影响到裁判的结果。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分配,国内外立法观点基本一致。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应首先推定取得人是善意的,取得人不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举证责任,而由否定第三人为善意之人(往往就是真实权利人)负担举证责任,法官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对该问题加以解决。具体到本条规范内容,由于登记簿是以国家信誉作为保障,具有高度公信力,其“权利表征度”要高于动产的占有。而且《民法典》第216条也明确承认了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由否认第三人为善意之人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取得人为恶意,就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

·妨害作证罪立案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
    我们生活中如果遇到打官司的时候,证人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有的时候证人也会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驱使着他做假证。这种情况就属于妨害作证罪。我们对于妨害作证罪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那么妨害作证罪立案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呢?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前子女有无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前子女有无继承权? 一、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前子女有无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前子女有继承权,之后并不会影响到孩子的继承权问题。离婚后,原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就已经完成了财产分割,该人财产的继承与原配偶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医患纠纷及其法律救助是怎样的
    医患纠纷及其法律救助是怎样的当今社会,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非常紧张,医患纠纷也十分频繁。你知道医患纠纷到底包括哪些吗?如果发生医患纠纷,你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一一做出解答,您有兴趣的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医患纠纷指医方...

·照明亮化工程承包范围有哪些
    照明亮化工程承包范围有哪些 电的发明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延长了人们的工作时间和娱乐要求等等,是一项里程碑的发明。在现代生活中照明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了,城市的亮化不仅能够让城市更美好,而且也是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佐证。在下文中,我们将针对照明亮化工程承包范围的问题,为...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可以延迟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指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负有赡养、扶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

·写个人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有效吗?
    写个人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有效吗? 一、写个人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条没有写对方身份证号码,但能证明对方就是借款人的,并且有借贷事实关系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是怎么规定的
    鉴于过去相关人员在收集口供的时候发生过刑讯逼供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只是极为少数的,但带来的一些恶劣影响是会被无限放大的。所以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就专门注重了证据收集的这个问题,口供已经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案件的走向了,并且,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也是必须要工作人员严格...

·个人能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吗?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然辱骂他人的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意见强调用侮辱、诽...

·上家劳动关系不转出
    劳动者为了有更好的发展,不断的跳槽到新的公司。跳槽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除与上一家公司的劳动关系, 上家劳动关系不转出是无法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将劳动关系转出就是为了能够与新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到哪个企业,劳动关系就到哪个企业,下面我们就给您说说劳动关系转出的有关...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