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
您的位置:首页  »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的公民,可以要求国家给予赔偿,进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申诉是有一定的程序的,那么,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有哪些呢?了解清楚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和要求,对我们申诉国家赔偿是有一定帮助的。
  
   一、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的程序
  1、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向相关部门递交国家赔偿的申请书,要写清楚赔偿的要求、理由等等。同时,一定要记住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是两年,一定要在这个期限内进行申请,不可以超越这个时间段,否则申请国家赔偿是无效的。
  
  
  

·职工停薪留职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停薪留职的选择也变得稀疏平常了,不管是由于企业的原因,还是由于职工自身方面的原因,都可以依据相应的申请流程和办理流程进行职工停薪留职的办理。当然,在这个办理的过程中,双方需要签订一定的协议。那么,职工停薪留职协议包括什么内容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职工停...

·要怎么确定诉讼离婚管辖法院
    诉讼离婚的情况下,自然要找到一个法院,然后依法提起诉讼,这样案件被受理之后才会做出判决。但由于我国的法院比较多,因此很多人其实也搞不清楚究竟实践中应该要怎么确定诉讼离婚管辖法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要怎么确定诉讼离婚管辖法院 以下情况由...

·一、离婚财产分配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离婚财产分配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而很多时候离婚夫妻也就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而产生纠纷,此时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话,则就需要注意一下诉讼时效问题。 《中华...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协议离婚后怎样用法律争回小孩抚养权
    对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达成一致后签署离婚协议。但是在离婚后,会出现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发现对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而会想拖回孩子的抚养权。此种情形,协议离婚后怎样用法律争回小孩抚养权? 一、协议离婚后怎么要回小孩的抚养权 夫妻...

·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取证调查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呈现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因其年龄较小,分析辨别能力较弱,易因冲动导致犯罪,但是其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慎之又慎,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取证调查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取证调查法律规定有哪些...

·补办土地使用证要准备哪些材料?
    补办土地使用证要准备哪些材料?人们买到商品房后,会拿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其中土地使用证记载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对于房子而言非常重要,要妥善保管。有些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找不到土地使用证了,这时应该立即去补办,以免影响房屋交易。那么补办土地使用证的材料有哪些?现在我们通过本文具体...

·房屋产权分割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其实也是很常见的活动,而在我国房屋的价值是很大的,因此对产权进行分割的时候,当事人都想尽量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此时就需要先了解清楚房屋产权分割的方式都有哪些。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分割是指二人以上...

·劳动法对于员工辞退的说明有哪些
    劳动法对于员工辞退的说明有哪些 一、劳动法对于员工辞退的说明有哪些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

·什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什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什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