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您的位置:首页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不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都应受到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一、《批复》规定的起算日存在问题。
  1、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有冲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时间条件是: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从这两点可见,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工程价款到期并经承包人依法催告,而竣工之日仅意味者承包人完成了约定的工程事项,并不代表工程价款到期。
  2、不利于保护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为复杂,在工程竣工后,需经验收、结算等程序方能确定实际工程价款,如简单地规定起算日为竣工之日,必然剥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使其客观上无法行使优先权。
   二、从优先权的性质分析起算日设定标准。
  优先权属于法定抵押权,理由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符合抵押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的要求;建设工程不需移转占有,符合抵押权不移转占有的要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法定抵押权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必须是发包人在未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约定抵押权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
  从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到期,即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是债权到期且发包人未给付工程款。而《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只是债权到期的前提条件,该日并非债权到期之日。若以竣工之日作为起算点计算,则形成优先权尚未成立之时就开始计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权的性质冲突。故从优先权的性质看,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
   三、从优先权期限的性质分析优先权起算日标准。
  优先权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间内,当期间届满该权利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是一种特殊权利行使期限或责任免除期限,是法律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限。由于除斥期间届满直接导致债权人失权,故在确定除斥期间起止时间时应充分保证债权人权益,笔者认为除斥期间起始的前提是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而非主债务履行期限中。若优先权期限起算点设定在工程价款到期前,此时,承包人尚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更无权行使优先权,显然侵害了承包人的权利。故优先权期限作为一种除斥期间,其起算点必须设定在工程价款到期之日。
   四、优先权起算日具体设定的设想。
  1、约定付款期限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2、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结算前,由于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更无法行使优先权。而在工程价款结算后,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由于优先权行使期限不确定,会导致在相关不动产上难以设定他项权利。故应将优先权起算日确定为工程决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优先权,又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优先权的起算方式有两种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从字面上并无问题,但在面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具体日期的时候,因为在实际上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往往不一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可以针对工程款问题,协商一致后写入合同。
  
  
  

·保监会商业车险新规定有哪些
    保监会商业车险新规定有哪些?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

·专利驳回复审恢复时间是多久?
    专利驳回复审恢复时间是多久?申请人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供专利管理部门审查,如果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驳回申请。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专利复审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侵犯著作权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47条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无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

·对于欠债不还的人该怎样办?
    对于欠债不还的人该怎样办?一、对于欠债不还的人该怎样办呢? 如果因欠债人欠债不还而发生了债务纠纷,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债务纠纷中一些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那么此时如何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 申...

·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不能,可以到原单位与原单位协商重新补办,原单位都是有备案的。 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方依法解除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认定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
    劳动人员在入职的时候,会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会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定的关于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相应的管理规定。那么,认定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 一、认定劳动关系流程是...

·威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威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威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1)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2)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1)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2)菜田平...

·缓刑之前是失信人员刑期结束后会解除失信吗
    缓刑之前是失信人员刑期结束后会解除失信吗?缓刑之前是失信人员刑期结束后不会解除失信的,缓刑和失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完成其责任后方可解除。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条件: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

·不准监外执行罪犯有哪些 监外执行有哪个部门进行
    一般情况下,要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满足了监外执行的条件,那此时申请监外执行的话,通常都是会被批准的。但还要注意,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一些罪犯是不可以监外执行的,那到底不准监外执行罪犯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