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北京房屋赠与过户费用如何计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北京房屋赠与过户费用如何计算?
您的位置:首页  »  
 

北京房屋赠与过户费用如何计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们在进行赠与房屋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缴纳过户费用的,一般主要是税费以及公证费的缴纳。每个地区的税费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那对于北京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是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北京房屋赠与过户费用
  房屋赠与需要交的评估费及要交的税:
  (1)公证费:公证费分两种,一种是老公房,成本价购房的楼房每平方米60元、平房每平方米40元;另一种是商品房,按照评估价的2%收取。如果不愿意评估的,可以房屋所在地地区平均价格计算。(注:公证费因公证处不同而不同,请以公证处的实际收费为准);
  (2)评估费:600元/宗;
  (3)税: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房屋评估值3%的契税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按正常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来征收;
  (4)赠与后房本按什么时间来计算?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照老房本来计算时间,非直系的按照新房本算时间;
  (5)赠与的房子再卖时怎么收税呢?直系的按照老房本时间来计算产权证是否满五年,但占受赠人名下房产套数来核算是否唯一。非直系的按找新房本来计算房本时间计税。
   二、经由赠与得到的房产,是否可以转赠其他人?再次赠与有哪些税费?
  (1)房屋赠与后,可以再次赠与,但是需要接受赠与的人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如果没有购房资格,则无法完成赠与。
  (2)房屋赠与的税费问题与是否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决定。
  直系亲属赠与:税费:拿公证书办理缴税,直系亲属赠与仅缴契税(直系亲属不用做赠与公证,只需做亲属关系公证即可)
  非直系亲属赠与:非直系亲属缴税同买卖,个税为全额的20%
  注:凡是不能上市交易的,都不能赠与。
  公证费:办理赠与公证,费用是成本价购房的楼房每平方米60元、平房每平方米40元,商品房按照评估价的百分之二
  收取(不愿意评估的,可以该地区平均价格计算)。建议最好提前咨询一下公证处
   三、赠与房产过户需缴纳以下税费:
   (一)营业税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赠与房产过户费用是多少 与买卖过户哪个更划算?
  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
  相关法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附加税
  附加税是有赠与人负担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按应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三)契税
  赠与房产的领受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按照3%的比例缴纳。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
   (五)个人所得税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赠与房产过户费用是多少 与买卖过户哪个更划算?
  赠与过户需要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处理,公证书出来之后和原产权人一起到房管局进行分成赠与。除税费外还需缴,纳测绘费: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公证费:0.3%的房款。过户的时候一定需要准备好贷款。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我们在进行过户的时候,首先要了解需要缴纳的费用,对于北京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来说,一般是包括公证费以及营业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费用,我们在进行缴纳的似乎,每一个不同的种类的缴纳的比例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进行计算的时候,首先要注意区分。
  
  
  

·经济合同的的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经济合同的的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经济合同纠纷发生后,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从经济合同的地域管辖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车辆损失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车辆损失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车辆损失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1、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 受损车辆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鉴定的时候会受影响。 2、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

·现行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现行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1、现行《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处理?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处理? 一、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处理?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的将伤者送到工伤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备案。 农民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当婚姻发生矛盾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和平离婚,但是双方中的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那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了,起诉离婚拿证据来进行胜诉,那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了?下面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 1.婚姻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律师辩护规定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律师辩护规定的权利有哪些?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

·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