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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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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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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条件时,法院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审慎判断。2.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商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这里的“协商不成”,应理解为既包括“双方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也包括“一方申请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者,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故对于一方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不同意鉴定的,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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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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