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民土地使用出让怎样进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农民土地使用出让怎样进行
您的位置:首页  »  
 

农民土地使用出让怎样进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农民土地使用出让怎样进行 一、概念介绍和辨析
  土地出让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国家对集体或个体的土地交易;土地转让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出让与转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土地。
  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采取方式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5、涉及的费用不同
  出让涉及的费用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证费;转让涉及的费用主要是一些税费(个人所得税、收益税等)。
   二、农民土地使用出让怎样进行
  (一)我国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农民土地(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必须先由国家征购,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由国家出让,才能进入流通。
  国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0年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
  3、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在上文中,我们带领您对于土地转让和土地出让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辨析,我们可以得知土地转让和出让在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程序以及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在我国,农民是不能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得由国家进行征购并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由国家进行出让,以进入市场流通。
  
  
  

·如果购房者买二手房是通过房产中介进行的话,在涉及到卖方不按照
    如果购房者买二手房是通过房产中介进行的话,在涉及到卖方不按照约定交房的时候,房产中介是否有责任的问题。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卖方是负有交房义务的,但如果二手房不交房的话中介有责任吗?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不交房中介有责任吗? 1、首先,购房者应该看看中介合同中是否有...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一、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一)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算?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算?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算?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最高为12个...

·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补偿需要支付吗?
    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补偿需要支付吗? 一、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补偿需要支付吗? 不需要支付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是指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当然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

·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怎么量刑诈骗罪可以说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同时也算是一个类罪,在诈骗犯罪当中具体可以分为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针对具体的罪犯,《刑法》中作出的量刑规定不一样。那其中诈骗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网络诈骗...

·一、承租人约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
    一、承租人约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显然是可以的,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合同,从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角度讲,解除租赁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该方当事人的解除权,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

·重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重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现代社会,有一部分人的工作就是承包他人的工程,您都知道,承包的工程必须有质量保证的,其中对于重点工程的质量要求则是更加的严格,毕竟这涉及到安全问题。那么,重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重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刑事案件犯罪过程复杂、调查取证困难、法律适用性不清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疏忽或不够严谨,就会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发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那么,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样的呢?...

·购房违约金赔偿最低标准是什么?
    购房违约金赔偿最低标准是什么购房违约金赔偿是没有最低的标准的,只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同意即可,但是是有违约金是有最高的标准的。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