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产保全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财产保全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财产保全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财产保全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一、征地补偿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征地补偿款有着强烈的人身属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征地补偿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起诉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征地补偿的程序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有权依法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左侧裁定。因此,在征地补偿中如果政府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农民朋友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申请财产保全,维护合法权益。
  
  
  

·买房子需要的手续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买房子需要的手续费主要有以下几种:1、测绘费:测绘费按各区的具体情况定,如:普通住房是1.36元/平方,商业房2.04元/平方,生产车间2.72元/平方。2、评估费:100万元内0.5%(评估额,允许浮动);100万元外0.3%(评估额,允许浮动)。3、交易费:一般情况是,新商品...

·欠网贷还不起了怎么办?
    欠网贷还不起了怎么办网络平台上借的钱一般都不会上央行征信系统,顶多与民间征信系统有合作,如果不想影响个人网络大数据,最好是借钱还上,涉嫌高利贷的平台可与平台协商还本金和合法利息部分,协商不成功,那么可以选择强制上岸,忍受一段时间的暴力催收。但是,千万不要借贷还贷,如此会让借款人陷...

·十年期公司债券的实质,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十年期公司债券的实质,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一、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1、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

·分公司没有资质可以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没有资质可以签订合同吗? 一、分公司没有资质可以签订合同吗? 子公司没有资质而对外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无效。其责任由子公司独立承担,与母公司无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

·商品房包销中各方当事入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就商品房包销来看,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中实际存在二三种法律关系:
  1.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关系。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自己开发已经建成并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或者是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包销期满后,包销商对未销售的房屋按...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一般来说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用于拍卖、抵押等商业性操作的,但是拥有国有土地的企业常会为了能够让土地的利益最大话,常会希望可以将手头的国有土地转化成集体土地,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商业运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土地的价值,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处理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处理无论那个企业单位的都存在一些工作积极性不高、不遵守单位规定的员工。在少数员工中甚至出现擅离职守的情况。擅离职守导致岗位空缺无人,既定的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甚至会造成整个工作流程停止,工作进度缓慢。对于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下企事业单位一般处理...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离职交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离职交违约金吗试用期期间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付?违约金的。1、如果你在试用期期间,没有履行正常的辞职手续,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进行一定的平赔偿的。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租赁合同解除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首先应看双方就此问题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