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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解读——演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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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解读——演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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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中的演绎方法,主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和摄制。作品经演绎后,产生演绎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和摄制权。

    (一)改编权

    改编权指改编作品的权利。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改编与翻译不同,翻译是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而改编则涉及作品结构的改变。改编权为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改编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们改编作品。

   (二)翻译权

    翻译是将作品译成其他文字,包括译成外国文字,其他民族文字。翻译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翻译其作品和允许他人翻译其作品的权利。例如,某书籍的作者将该书的德文翻译权转让于德国的出版人。

    翻译权包括各种文字的翻译权,著作权人转移一种文字的翻译权,不等于也转移了其他文字的翻译权。如转让了俄文的翻译权,并不意味着英文的翻译权也转让了他人。

    翻译原作即产生译本,译本是原作的派生作品。译本的著作权与原作的翻译权全然不同,译本的著作权是译本翻译人的权利,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原作之著作权人自行翻译的情况下,原作著作权人与译本著作权人则为同一人。

    (三)注释权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注释权指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注释其作品和允许他人注释其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擅自注释其作品。

    (四)整理权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整理权指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整理其作品或者授权他人整理其作品的权利。古籍的校点、补遗即为整理。由于古籍已过著作权的保护期,故他人可以对古籍进行整理,但整理人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古籍的整理。

    (五)汇编权

    汇编是指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汇编权指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汇编其作品和许可他人汇编其作品的权利。

    (六)摄制权

    摄制权又称制片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影碟等影视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将作品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影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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