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怎样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怎样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
您的位置:首页  »  
 

怎样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怎样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一、怎样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
  1、确定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
  2、选择管辖法院: 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3、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债务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现实中以诉讼解决债务纠纷的,首先要知道纠纷是否还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要是超过了时效规定的话,则再向法院起诉的,就不会得到受理了。而解决债务纠纷也离不开证据的提供,尤其是对起诉的一方来讲,因为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要是无法提供证据的话,最后的判决肯定就是对自己不利的。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多少年?
    很多人由于利益以及其他原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动乱民心恐慌,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严重者对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多少年? 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破产清算截止时间是多久,程序有哪些?
    破产清算截止时间是多久,程序有哪些? 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是常有的事,但是宣布破产之后会有一项更重要的工作要做,就是破产清算,到时会有清算人员来公司接管,进行破产财产的估值清算。破产清算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要做的工作有很多,对于时间上的把控,您也不是很确定,有的人认为是...

·交通事故没处理完,影响检车吗?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按期都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年检,机动车定期参加年检可以有效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那么,如果该机动车交通事故没处理完,影响检车吗?年检流程又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 一、交通事故没处理完,影响检车吗? 根据《...

·合同法实务培训
    

一、培训对象:
    经理、主管、采购、商务、销售经理、客户经理、人事、行政、市场部、制单员、财务、合同执行、物流、物资管理、销售人员等。

二、课程特点:
    侧重实际应用和实际操...

·邻接权——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对录音未作如录像那样有作品和制品之分,而均把录音制品纳入邻接权之中。

    录音制品制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广播电台和其他录制录音制品的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录音制作者有权在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上署...

·故意伤害与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与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与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 1、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一、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确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

·公司拖着不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如果...

·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吗,怎么办理?
    夫妻双方之间离婚,因为生活的琐碎,或者是结婚之后,性格在对方面前完整的展现出来,所以有很多不和的事情,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从而通过离婚的方式解决感情的问题,离婚在法律形式上是两个人要分开的。那么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吗,怎么办理? 一、离婚夫妻共有房产怎么办理过户给孩子 1、离婚...

·个人债务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否可以执行
    个人债务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否可以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也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夫妻两人财产各一半,有债务的一方可以拿取其中一半的财产来进行偿还个人债务,但是不能动另外一半的财务。如果全款拿走,另一半可以到法院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