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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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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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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又称海员,包括驾驶部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和舵工等;轮机部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等;电信部的报务主任、报务员;事物部的管事、大厨、服务员、船医以及服务于船舶的人员等,全船由船长总负责。

   根据《海商法》和《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海商法》和《船员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船员同样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事实上《海商法》和《船员条例》并没有就船员劳动关系问题作出较多的规定,所以船员同样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同样要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后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企业不能限制船员依法自由就业,船员可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后解除合同南京律师网。公司对单方解除合同的船员采取扣留资格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是违法的。

   如果船员与船长或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对船员的权利、义务有具体规定的,只要该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在审判实践中是要参照执行的。不过船员在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时候要给企业必要的合理的准备时间,这是船员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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