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打专利侵权官司有什么技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打专利侵权官司有什么技巧
您的位置:首页  »  
 

打专利侵权官司有什么技巧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打专利侵权官司有什么技巧 1、侵权的证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的完备极为重要。原告需要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被告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侵权行为。
  这方面也有一些反面的例子,由于告错了对象,导致诉讼中的被动。如美国一家知名的日用化工企业,其专利是洗涤液包装瓶的外观设计,被告辩称包装瓶是外购的,而被告销售的是瓶中的洗涤液,不应作为侵权的主体。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原告被迫与被告和解。
   2、专家意见
  在专利诉讼中,北京法院和外地法院对专家意见的依赖程度有明显的差别。在涉外专利侵权诉讼中,外地法院一般要指定专家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鉴别;而北京法院更重视当事人的自述,如果当事人能把技术说清楚,通常不需要专家提供意见,更接近当事人主义。
   3、诉前禁令
  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非常关心诉前禁令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关于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和有说服力的。另外还要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诉前禁令,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多数案件难以满足后一条件。
  有相当一部分国外权利人,是在起诉之后,申请诉中禁令。对于诉中禁令,各地法院在处理上很不一致。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不存在诉中禁令的概念的。所以很多法院坚持认为,除了诉前禁令和判决后的永久禁令之外,是不存在诉中禁令这样一个临时措施的。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诉中禁令可以比照先予执行的方式来执行。但是我们认为,这是很不可靠的,因为先予执行的范围非常有限,针对的是给付、赡养这些特定的情况,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但是对侵权案件中的诉中禁令的给予,我们认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如果法院不给予诉前禁令,当事人一定要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便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同时,要尽量配合法院加快案件的审理。目前在中国,专利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快,随着法官对专利案件越来越熟悉,诉讼周期也越来越短,两审案件在一年内结案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时间。
   4、损害赔偿
  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把损害赔偿要求提的过高。
  从中国目前专利审判的实践来看,提出高额的损害赔偿除了新闻炒作外,对当事人没有更多的好处。因为按照中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举证实在是太困难了,所以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绝大多数都是法院的酌定赔偿,也就是法定赔偿,但是法定赔偿的上限是50万人民币,所以要提出几千万的损害赔偿,除了付出高额的诉讼费外,最终实际能得到赔偿会和提出的数字相差很远。而且提出高额损害赔偿不见得对原告有利,因为这样的案件对法院会造成一种不必要的压力。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适当的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比较恰当的。据我们分析,专利损害赔偿额一般在20万到30万人民币左右,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比较有利。
   5、其他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来做专利侵权案件,好处是简便、快速,费用低。但是现在涉外案件用专利管理机关不是很多了,这里面有很多因素影响选择。第一,手续并不比去法院更简便。中国大多数专利管理机关都需要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过去非常简单,签署一个委托书就够了,现在跟法院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第二,专利管理机关没有对损害赔偿进行调处的权利,所以当事人要获得损害赔偿还得另行起诉。第三,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还要打两审。本身行政调处的效力就不是很强,再加上时间的拖延,显然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效率高。第四,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在诉讼的策略和技巧上的选择余地小。比如同一案件涉及三地侵权人,三地只要向一地的法院起诉就可以了,而如果请专利管理机关查处,这种选择就会带来一定的困难,跨省执法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几乎每一个省一级的专利管理机关都有自己的专利保护条例。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话,按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可以了;要是请各省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还得研究各省的专利保护条例,显然不方便。第五,由于国外当事人还是以发明专利起诉的居多,这类案件相对比较复杂,选择法院来做,付出成本和获得的效力相比,比较均衡。在跨地区专利侵权纠纷中不建议客户选择行政管理机关这个渠道。
  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投入的成本包括律师费、本公司人员的投入,在现阶段这些是不可能通过法院裁定的损害赔偿来弥补的,二者之间差额也是比较大的。但是通过提起侵权诉讼,国外权利人在商业竞争中无疑会增加市场份额。而对侵权企业来讲,败诉对他们就是灭顶之灾。专利侵权诉讼也是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
  现实中,不能寄希望于发生侵权事件后,向侵权人索赔。作为专利权人应该掌握一些必要的保护专利权不被侵犯的方法,而要是在采取了措施之后,专利侵权仍旧发生的话,那么才说通过诉讼方式来追究对方的责任。此时打专利侵权官司,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净资产额; ...

·刑事传唤和和羁押的区别有哪些
    刑事传唤和和羁押的区别有哪些?1、法律性质不同传唤不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羁押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被羁押的话通常都是关押在看守所的。2、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需不需要上班?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需不需要上班?一、劳动争议仲裁中是否该上班? 单位提起的劳动仲裁,在争议处理期间,单位要求劳动者上班,若无正当理由,劳动者应当到单位上班。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在双方正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拒绝到单位上班的权利。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单位认定劳动者旷工甚至已严重违反...

·《劳动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该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在实践当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除了常见的明确具体地点外,还有类似“中国”、“华东地区”、“宝山区和虹口区”等,对于这些约定是否合法和合理的判定,法律...

·醉驾刑法处罚2012新标准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女性需要注意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哪些规定?
    女性需要注意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哪些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

·离婚房子过户后贷款怎么办理手续?
    您都明白的事离婚会涉及到两大事项,第一个事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二个事项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需要进行离婚房产过户,那么离婚房子过户后贷款怎么办理手续?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离婚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流程 1、贷款还...

·合同生效需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需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一、合同依法成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对试用期的确定,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样才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但现实中,要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才是又该如何确定试用期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讲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第一种观点主张:试用期的期限是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的,由于未签订劳...

·工伤鉴定监督由谁来执行
    其实,工伤鉴定也是属于司法鉴定当中的一种类别。既然涉及到我国的司法建设,那么就必须保障其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做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靠鉴定部门的自我要求,还是需要各种的监督机构和法规来进行约束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工伤鉴定监督由谁来执行? 一、工伤鉴定监督由谁来执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