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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行为的认定不以违法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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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行为的认定不以违法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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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该条并未将违反环境污染法规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其次,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对于现实生活中难以预料的污染事件,如果将违法性作为污染事实认定前提,污染者可通过举证污染行为不具违法性而免责,将导致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

  

  其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简单推断出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要件,而后的环境保护法则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客观违法原则,即污染行为不以违法性为前提,无需考虑污染达标与否、有无规定,只要具备危害性即可。对于危害性的判断,应以公众的普遍认知标准,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在客观上不以污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为前提,主观上亦不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且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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