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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与损害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时由污染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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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与损害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时由污染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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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对于一些技术性强、当事人地位悬殊、举证困难的特殊侵权案件,在规则原则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在证明规则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被告举证,但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受害者不需要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任何的证明?但在司法实践中,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确实存在从一个极端问题走向另一个极端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过分加重企业的负担。故受害者除了需要对污染事实和损害后果进行举证外,应当提供两者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8条规定,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即受害者无需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仅需提供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初步的证据,由污染者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如污染者无法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www.nj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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