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首先我们理解下溯及力,溯及力就是一个法律法规对于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也是同样可以适用的。另外,我们知道当冤假错案发之后,我们是可以向国家进行法律上的索赔的。那么,国家赔偿法对于生效前的事件是否适用?我们要如何具体的理解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及其相关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简单的向您介绍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界一般都以此批复为依据,对冤错案的国家赔偿请求进行界定,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
   (二)赔偿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问题
  因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应当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况,包括: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二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包括: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3、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另外,因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求偿时效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从理论上分析,一个完整的冤案,应该有发生、发展、终结三个过程。发生是指被捕、判刑,发展是指申诉并启动再审程序,终结是指宣告无罪,尘埃落定。这三个过程的结合,就是冤案。换句话说,冤案是这三个过程的紧密结合。是一个整体。所以单凭冤案发生的时间来判定有无国家赔偿是不合理的,应该以一个案件的整体来判定,才合理。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内在涵意。
  根据以上分析研究,可总结以下三个原则:
  1、冤案的发生、发展、终结,也就是一个整体,都处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国家赔偿法》无溯及力,不能赔偿;
  2、冤案的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发展和终结,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体来说,正处在《国家赔偿法》效力范围之内,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3、冤案的发生、发展都处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终结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体来说,正处在《国家赔偿法》效力范围之内,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是1995年1月1日前,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那就要按照1995年之前所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裁定赔偿事宜了。我们文章里面同时说明了取得国家赔偿的两种情况分别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也论述了赔偿的求偿时效问题,一般为两年,具体的计算细则见于文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起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提出离婚诉讼,那在司法实践中,提起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提起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一、工伤待遇审核偿付需要多久?
    一、工伤待遇审核偿付需要多久? 工伤待遇审核偿付需要两个月,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申请后在...

·入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已经接受用人单位招聘,到用人单位处工作,但
    入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已经接受用人单位招聘,到用人单位处工作,但还处在试用阶段的情形。转正则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因此,入职和转正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下面我们为您总结了关于入职和转正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入职与转正的概念不同 求职者已经通过招...

·房屋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内容有哪些
    房屋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内容有哪些? 有人买房是为了升值,有人买房是为了能有自己的安身之处,不管是炒房还是买房,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是对自己对家人的负责任,也是对入住的人的负责任。其实,在验收新房的时候,很多住户都不知道该从哪里下手,而房屋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公司注册要什么身份证吗
    公司注册要什么身份证吗 一个正规公司的成立,往往是经历了长期的准备:经营项目,市场调查,寻找投资人,公司选址等等,这些前期准备工作都做足了之后,就要带上相关资料到工商局进行注册,那么,公司注册要什么身份证呢?流程是怎样的呢?就给您整理了一下。 公司注册要什么身份证 公司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是很重要的,相当于就是内部的一个规章制度,而通常是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应当制定公司章程,那么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修改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修改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

·商场合同违约诉讼怎么处理?
    商场合同违约诉讼怎么处理?商场合同违约诉讼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实存在着违约的,将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商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等。具体事宜,建议找律师进行咨询。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一般说来,违约行为从属于违...

·湖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2023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湖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二)征收集...

·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区别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区别是怎样的?在生活中,关于土地的使用我们会接触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两个概念。有的人对此还不是很了解,认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就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任何处置。那么您是否知道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区别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区别首先,土...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是: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