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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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偷逃应缴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监管秩序。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有的采取绕关方式非法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有的利用伪装方式隐藏货物、物品,利用专用的走私工具蒙骗检查等瞒关走私。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犯罪的本质特征,如果只是客观上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运输、携带、邮寄不符合规定的货物、物品,但是没有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而是如实说明并接受检查的,其行为就不构成走私罪。走私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通关走私,即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造、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偷寄货物、物品。
二是绕关走私,即行为人未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物品、物品进出境的。
三是变相走私,也称后续走私,指行为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四是间接走私,又称准走私,指行为人不是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它分为两种情况:(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