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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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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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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我国很多农村,都因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而被征用拆迁,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会发放一笔补偿款。这笔钱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和青苗费等。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要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目前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下面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
  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女方,女方自然有权分到土地赔偿款;但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属于离婚前男方的,女方不能要求分割。若是夫妻共同使用,要看他们的离婚协议书对这块土地使用权是如何约定的,一些分割比例按照约定行事。1、对于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土地补偿费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且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对于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即安置补助费的多少由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决定,它实际上与土地补偿费一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挂钩,也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3、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换言之,只要是该块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即可获得该笔费用,而不要求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二、土地补偿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土地补偿款列入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声音。我们倾向的看法是土地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从立法的目的来讲,土地补偿款是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保障,应该归个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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