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出具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证明。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
  (3)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五)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7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2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2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综述,在符合上面情况的前提下,是可以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在面对劳动争议的时候,各位朋友一定要了解好哪些是一定需要劳动仲裁,哪些是可以不用劳动仲裁的情况,这样既遵守了法律法规,也是为自己维权的道路节省时间,节省精力。
  
  
  

·离婚时夫妻债务包括货款吗
     离婚时夫妻债务包括货款吗? 离婚时夫妻债务包括货款。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货款属于夫妻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离婚时夫妻债务包括货款,是需要共同偿还的。 民法规定夫妻共同债...

·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 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二,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房屋的买卖与城市房屋买卖有所不同,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因此就很容易发生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那作为购房者,遇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咋处理呢,这也就是说,应如何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一)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

·控股股东债务逾期承担什么责任?
    控股股东债务逾期承担什么责任?控股股东债务逾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

·交通事故该怎样办理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如果致人伤残,必然要面临赔偿问题,而赔偿的主要依据就是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一定要尽快去伤残鉴定部门进行伤残鉴定。那么交通事故该怎样办理伤残鉴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交通事故该怎样办理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

·刑拘37天检察院没批捕会被释放吗?
    一、刑拘37天检察院没批捕会被释放吗?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0天,加上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7天,共计37天。被刑事拘留37天,检察院也没逮捕,公安局也没放人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向上级部门举报。这不包括押解途中的时间和一些鉴定的时间。最迟放人就是第37...

·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

·迟到早退可以辞退员工吗?
    迟到早退可以辞退员工吗?1、员工多次旷工,并经常早退迟到的,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予以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员工大会讨论或者通告员工的,员工应当遵守。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经单位警告...

·公司入职就要上班了吗?
    公司录用新员工之后,会由人事部门通知员工准备相关的材料办理入职手续。新员工也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熟悉公司入职流程,准备好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那公司入职就要上班了吗?相信不少求职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下面,我们为您作一个简单的回答。 一、公司入职就要上班了吗? 新员工入职手续之后,...

·建筑工程样板引路管理制度中的重点是什么?
    建筑工程样板引路管理制度中的重点是什么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在很多建筑工程中为了保证工程项目保质保量的快速推进,会在大面积动工之前先做一块样板工程,样板工程在建筑工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可以引导后续同类工程的标准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